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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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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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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9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为14周岁以下。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刑法》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如果其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刑法规定可以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

    3月7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卖子案”。在虹桥镇务工的一对贵州籍夫妇以40008元卖掉他们出生仅9天的小儿子。孩子的父亲被乐清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孩子的母亲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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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城事 00003 无标题 2014-6-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