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或加点 须签补充协议 ——解读新版旅游合同之四 ■通讯员 赵浩 自《旅游法》施行以来,关于指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有关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旅行社究竟能否带旅游者前往指定购物点和增加自费项目,什么情况下合法或不合法,在新版《合同》出台示范文本出台之前,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新版《合同》,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须写明的信息是购物的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等,而《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上旅行社须写明另行付费项目的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和内容、时长。两个补充协议均须旅游者签名同意。 解读:有了补充协议,旅游质监执法就有了更明确的抓手和依据。如果旅游者签了自愿购物或自愿加点的补充协议,那就意味着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是可以指定购物和增加自费项目的。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对双方进行制约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