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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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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网店卖“银子” 非法获利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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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开网店卖“银子” 非法获利50多万元
2014-06-04

    开网店卖“银子” 非法获利50多万元

    本报讯(记者 刘荣燕 通讯员 金吟吟)因开网店卖“银子”牟利。日前,34岁的王甲(化名)因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乐清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王甲在淘宝上开了家网店,卖虚拟货币——网络银子,在棋牌游戏平台上被作为游戏货币使用。游戏平台对于购买设有限制,一人每天限购一两百元的游戏银子,兑换“银子”之后,玩家只能在游戏中使用,游戏平台并不提供逆向兑换的渠道。

    于是,王甲低价收购进“456、69、998和华商棋牌在线”等网络棋牌游戏的“银子”,再在网店售出,从中赚取差价。

    客户拍下特定游戏凭条的网络银子后,将游戏账号发给王甲,王甲用自己的账号登录后,通过游戏平台上的银行转到客户账号上。

    2013年3月,王甲雇用堂弟王乙(取保候审)协助管理淘宝店铺。同年7月,王甲又雇陈某(刑拘在逃)帮忙打理生意。王甲给两人每月几千元的工资,王乙、陈某每人每日上班10小时。

    经查,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王甲的淘宝店铺卖出游戏网络银子总金额为人民币2亿多元,王甲获利人民币160多万元,除去因为一些游戏平台被公安机关查禁所造成的损失,王甲实际获利50多万元。

    检察官称,王甲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可认定其涉嫌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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