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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无标题
2014-06-03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6月3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6月3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裁定查封以下财产。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014年6月3日

    施重阳(住柳市镇蟾河路29弄3号)、方丽丽(住北白象镇东河路15号):本院受理原告应海瓯诉被告施重阳、方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有关诉讼费用由两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30日)、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6月3日

    李天飞(住大荆镇白箬岙村38号); 施玲燕、杨有礼(住大荆镇水涨西路110弄国1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大荆支行诉被告李天飞、施玲燕、杨有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4年8月7日9时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4年6月3日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孙亦武,住乐成街道建虹路42号。原告朱克燕诉被告孙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孙亦武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1日14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三环路(乐清日报社内);石福春3303231971****3619,住柳市镇深河村。原告苏缪剑诉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石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货款计3662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被告石福春对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计366255元及利息损失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2014年9月11日9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三环路(乐清日报社内)。原告苏缪剑诉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计623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1日9时本院第七法庭
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三环路(乐清日报社内);石福春3303231971****3619,住柳市镇深河村。原告张雷诉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石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货款计18168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被告石福春对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计1816848元及利息损失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2014年9月10日14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三环路(乐清日报社内)。原告张雷诉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计1803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0日15时本院第七法庭
王伟3303821988****0315、俞中花3303231969****0649,住城东街道坝头村。原告徐鹏程诉被告王伟、俞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被告俞中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14年9月10日15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郑乐谦、林爱玲,住乐成街道开元巷2号。原告杨虞弟诉被告郑乐谦、林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1日10时本院第七法庭
芦爱香,住虹桥镇飞虹北路1-3号;瞿康天,住虹桥镇幸福东路时代广场A幢24D。原告卢希林诉被告芦爱香、瞿康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芦爱香偿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被告瞿康天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15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孙士萍3303231970****002X、林建国3303231965****019,住乐成街道潘家垟村。原告叶建英诉被告孙士萍、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借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15时本院第七法庭
乐清市一格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市岭村。原告张宣明、李龙萍诉被告乐清市一格电路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本金122万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立即支付2011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款1427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14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余建淼3303821984****1414,住白石街道岙上村。原告朱克燕诉被告钱节乐、钱乐英、余建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51105元及利息;2、担保人余建淼对以上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4年9月9日15时本院第七法庭
陈时和3303231967****0618,住城东街道蛎灰窑村。原告杨旭诉被告陈时和、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时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被告周建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14年9月15日14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卢小微,住城东街道双雁路双雁大厦A幢1802室;郑卫丹3303231969****3617,住柳市镇荷盛村。原告赵乐丹诉被告卢小微、郑卫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恳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2014年9月12日9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柯斌3303821989****0813,住城北乡龙台头村。原告郑文静诉被告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柯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被告柯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2014年9月12日9时本院第七法庭
孔权斌3303821982****0373,住城南街道南岸村。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权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9718元及赔偿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9月16日9时本院第七法庭
王海存3303231976****1810,薛利倍3303231978****1926,住北白象镇张家湾村。原告屠永东诉被告王海存、薛利倍、吴仁七、胡琦莹、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海存、薛利倍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吴仁七、胡琦莹、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4年9月23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张肖蓉,住乐成街道西金路B幢505室。原告郑建元诉被告冯晓丹、张肖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冯晓丹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共计30万元及利息;2、被告张肖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15日15时本院第三法庭
温州华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石帆镇竹屿村。原告杨岩忠诉被告胡正豹、温州华瀚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胡正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温州华瀚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9月5日8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浙江高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七里港镇第二工业区。原告乐清市城镇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浙江高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9日8时30分本院第十六法庭
赵静,住所:乐成镇樟南村。原告王岳文诉被告赵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正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5日8时30分本院第十六法庭
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原告董前勇诉被告刘苏珍、施爱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许可执行预告登记在被告施爱芬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丽都华庭1号楼603室、604室的两处房产;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3日8时30分第十法庭
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 原告章素花诉被告刘苏珍、施爱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苏珍与被告施爱芬于2010年3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协议书》及2010年3月31日《商品房转让契》无效;2、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温乐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请求许可对预告登记在被告施爱芬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丽都华庭1幢楼603、604室两处房产的执行;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2014年9月3日8时30分第十法庭
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 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苏珍、施爱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苏珍与被告施爱芬于2010年3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协议书》及2010年3月31日《商品房转让契》无效;2、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温乐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请求许可对预告登记在被告施爱芬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丽都华庭1幢楼603室、604室两处房产的执行;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2014年9月3日8时30分第十法庭
李乐平,住柳市镇浃西村。原告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大自然电气有限公司、郑孟光、李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89074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被告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大自然电气有限公司、郑孟光、李乐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2014年9月5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郑海鸥,住柳市镇长荣南路4弄6号。原告刘佩珍诉被告郑海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万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乐清市鑫深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辉,住所:柳市镇台商工业区;温州市中欧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逸平,住所:南岳镇后塘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鑫深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欧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鑫深电气有限公司向原告立即偿还其拖欠的贷款利息400293.49元及复息;2、被告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2014年9月10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周森、翁慧敏,住柳市镇曹田前村;周良,住柳市镇曹田前村。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周森、翁慧敏、周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周森、翁慧敏偿还借款本金494999.67元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息;2、被告周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盛健,住大荆镇临溪东街33弄20号。原告郑胜奇诉被告盛健、许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盛健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2、被告许启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0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盛健,住大荆镇临溪东街33弄20号;张献微,住乐成镇盐盆捕捞村;郑威,住柳市镇安庆路30号;倪圣生,住天成街道巨光村;郑永斌,住城南街道盖竹村。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被告盛健、张献微、郑威、倪圣生、郑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盛健、被告张献微共同偿还本金399999.94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息;2、判令被告郑威、被告倪圣生、被告郑永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2014年9月11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杨有礼,住大荆镇水涨西路110弄21号;李天飞,住大荆镇白箬岙村38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诉被告冯江平、邱未娟、杨有礼、李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冯江平、邱未娟偿还借款199900元及利息;2、被告杨有礼、李天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4年9月10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盛健,住大荆镇临溪东街33弄20号。原告郑胜奇诉被告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盛健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0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陈铮铮,住虹桥镇上陶商品房3幢602室。原告陈钊剑诉被告陈铮铮、周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铮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被告周黎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8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林强,住虹桥镇东街商品房北1幢105号;陈爱微,住石帆街道前林村。原告倪忠义诉被告林强、陈爱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强、陈爱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10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判决要点
徐惠惠,住乐成街道箭道巷29弄22户;罗金才,住石帆街道山前村;蔡昌信,住北白象镇中西漳村。原告郑少华诉被告徐惠惠、罗金才、连恩明、第三人蔡昌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113号一、被告徐惠惠、罗金才应共同偿付原告郑少华借款本金1705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6%从2012年10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连恩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惠惠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14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淡溪镇桥外村;乐清市达煌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大荆镇下阁口村;温州正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虹桥镇虹桥西路162号;吴萍平,住虹桥镇虹河东路49弄10号;徐龙德,住淡溪镇孙家垟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达煌阀门有限公司、温州正驰塑胶有限公司、吴萍平、徐龙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971号一、被告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4988483元及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988483元为计息本金从2013年6月1日开始计算,利率均按年利率12.79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乐清市达煌阀门有限公司、温州正驰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吴萍平与徐龙德分别在最高额75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永威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46708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周城延,住七里港镇曹田前村;李高丽,住北白象镇塘下村;周成,住七里港镇曹田前村;胡志超,住七里港镇曹田后村;郑峥嵘,住黄华镇黄浦村;胡玉琴,住七里港镇曹田前村。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城延、李高丽、周成、胡志超、郑峥嵘、胡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987号一、被告周城延和被告李高丽应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51616.89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及复息(复息以合同期内未付利息51616.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周成、胡志超、郑峥嵘、胡玉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城延、李高丽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28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868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温州华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石帆镇竹屿村。原告倪海宛诉被告正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温州华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508号一、被告正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偿付给原告倪海宛货款1817900.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817900.7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温州华瀚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正宇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0元,由被告正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温州华瀚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陈少克,,住柳市镇广乐路24弄7号。原告孔庆树诉被告陈少克、郑晓炯民间借贷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019号一、被告陈少克应偿付原告孔庆树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自2013年5月25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郑晓炯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少克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陈少克、郑晓炯负担受理费14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45元。
包燕锋、王月娥,住柳市镇庆丰路5号。原告朱海诉被告包燕锋、王月娥追偿权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165号被告包燕锋、王月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海担保代偿款2232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23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8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4656元,由被告包燕锋、王月娥承担。
朱育志,住乐成镇土墩塘村;吴叶,住虹桥镇洋头路15弄8号。原告万赛锋诉被告朱育志、吴叶追偿权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215号被告朱育志、吴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万赛锋担保代偿款522253.92元及利息损失(以522253.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0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9273元,由被告朱育志、吴叶承担。
虞晴新,住翁垟街道中心巷29号。原告陈茴茴诉被告虞晴新离婚纠纷(2014)温乐民初字第26号一、准予原告陈茴茴与被告虞晴新离婚。二、婚生女虞妍雯由被告虞晴新抚养,原告陈茴茴一次性支付被告虞晴新子女抚养费14696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三、原告陈茴茴享有每月探望婚生女一次的权利,被告虞晴新应在原告进行探望时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茴茴负担。
浙江五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利华,住所:柳市镇吕岙村。原告王伟慧诉被告浙江五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34号被告浙江五达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王伟慧货款15329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3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浙江五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陈长妹、张相珍,住北白象镇迎晖中路69号。原告刘飞琴诉被告陈长妹、张相珍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9号被告陈长妹、张相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飞琴借款本金4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4万元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长妹、张相珍负担。
施乐,住柳市镇湖滨路64弄10号。原告葛红亮诉被告施乐承揽合同纠纷(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19号被告施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葛红亮欠款150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8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施乐负担。
柳圣武,住柳市镇营房巷13号。原告黄新元诉被告柳圣武股权转让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85号被告柳圣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新元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柳圣武负担。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裁定要点
王海存3303231976****1810、薛利倍3303231978****1926,住北白象镇张家湾村。原告屠永东诉被告王海存、薛利倍、吴仁七、胡琦莹、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28号1、查封被告胡琦莹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惠丰路51号(所有权证号:030f12924,保全金额以150万元为限)、柳市镇兴达路37弄47号302室(所有权证号:030f12713,保全金额以100万元为限)、柳市镇华联大厦D幢1-7号(所有权证号:030f13853,保全金额以140万元为限)的三处房产。2、冻结被告胡琦莹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柳市支行账号为:6228270336285609915的存款80万元、账号为6228460330008800315的存款80万元。3、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施重阳,住柳市镇蟾河路29弄3号;方丽丽,住北白象镇东河路15号。原告应海瓯诉被告施重阳、方丽丽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579-1号、579-2号1、查封登记在被告施重阳名下的坐落在海口市国贸路59号正昊大厦房号为15E的房产(产权证号为:HK067749),保全金额以80万元为限。2、查封登记在被告方丽丽名下的车牌为浙CLB478的小汽车(发动机号为*01H795),保全金额以20万元为限。3、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郑海鸥,住柳市镇长荣南路4弄6号。原告刘佩珍诉被告郑海鸥股权转让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474号查封被告郑海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27K73的宝马牌小型汽车。
周森、翁慧敏,住柳市镇曹田前村。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周森、翁慧敏、周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495号查封被告周森、翁慧敏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康城大厦A幢5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38654,金额以50万元为限)。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杨勇,住虹桥镇里弄巷村。原告戴庆尧诉被告杨勇、杨孟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杨勇、杨孟共同偿还原告戴庆尧医疗费156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交通费1674元、伤残赔偿金69100元、误工费16700元、护理费668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抚慰费10000元、鉴定费1480元、器具费4850元等合计1276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15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薛千祥、赵丽芬,住虹桥镇上沿村。原告林菊芬诉被告薛千祥、赵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薛千祥和赵丽芬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9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薛千祥、赵丽芬,住虹桥镇上沿村。原告胡赛媛诉被告薛千祥、赵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薛千祥和赵丽芬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748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9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黄向娟、傅昌喜、傅静静,住清江镇北塘村。 原告黄芳芳诉被告黄向娟、傅昌喜、傅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向娟、傅昌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被告傅静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14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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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科普 00007 无标题 2014-6-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