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平: 1995年12月,你以祖传老屋于1975年拆建成新屋为依据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次年9月25日准予初始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宗地号:029-035-0072-0000),登记的权利人为王世平,土地面积55.70m2,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 现查明,该宗地在权属认界时界址表内没有邻宗地权利人王光法本人签字和指纹盖章,故1995年12月办理的土地登记权源认定错误,应予更正(撤销)登记。且2011年王世平申请该宗地拆扩建,重建55.70平方米,扩建9.70平方米,合计拆扩建65.40平方米,该宗地理应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已于2014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申请土地更正(撤销)登记通知书》,告知其于2014年5月28日前持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材料到虹桥国土所申请办理宗地更正(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至5月28日,当事人王世平没按规定申请宗地更正(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 现依职权办理土地权利证号为2-1996-290487号(宗地号:029-035-0072-0000)宗地的土地注销登记。 公告15日无异议的则予以注销登记!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5月29日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