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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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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7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5月27日

    陈小红(3303231980****0440,住乐成镇盖竹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冯贤根、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7月31日9时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年5月27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5月27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裁定查封以下财产。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014年5月27日

    张西(身份证号:3303231972****2813,住黄华镇沪屿后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张西、黄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5月27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2014年5月27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5月27日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叶荷芬,住城南街道市岭村。原告郑景叨诉被告叶荷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2日8时30分本院第十六法庭
李汉春,住城南街道石马北路56号。原告叶彩琴诉被告李汉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日8时30分本院第十六法庭
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原告董前勇诉被告刘苏珍、施爱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许可执行预告登记在被告施爱芬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丽都华庭1号楼603室、604室的两处房产;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10月27日8时30分本院第十法庭
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原告章素花诉被告刘苏珍、施爱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苏珍与被告施爱芬于2010年3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协议书》及2010年3月31日《商品房转让契》无效;2、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温乐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请求许可对预告登记在被告施爱芬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丽都华庭1幢楼603、604室两处房产的执行;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2014年10月27日8时30分本院第十法庭
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苏珍、施爱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苏珍与被告施爱芬于2010年3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协议书》及2010年3月31日《商品房转让契》无效;2、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温乐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请求许可对预告登记在被告施爱芬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丽都华庭1幢楼603室、604室两处房产的执行;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2014年10月27日8时30分本院第十法庭
余建淼3303821984****1414,住白石街道岙上村。原告朱克燕诉被告钱碎华、黄金莲、余建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00884元及利息;2、担保人余建淼对以上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4年9月4日9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张爱连、高仁友,住乐成街道荷花巷20号;徐莉芬,住乐成镇县前路A幢303室。原告孙金良诉被告张爱连、高仁友、徐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被告徐莉芬对第一项诉求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9日15时本院第七法庭
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三环路(乐清日报社内)。原告宁波市江北鸿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15380元及滞纳金(要不退回所有厨房设备);2、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2014年9月10日8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三环路(乐清日报社内)。原告李上保、邱光荣诉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两原告偿还货款35500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4年9月10日9时本院第七法庭
叶进强3303231973****3112、陈琴艳3303231975****3125,住翁垟镇前进村。原告金琼璞诉被告叶进强、陈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叶进强、陈琴艳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14年9月4日上午9时本院第三法庭
卢小微,住乐成镇双雁路双雁大厦A幢1802室;郑卫丹3303231969****3617,住柳市镇荷盛村。原告黄朵朵诉被告卢小微、郑卫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小微立即偿还原告本金620万元及借款利息;2、被告郑卫丹对本金620万元及借款利息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章垲,住乐成街道通井街25号。原告徐正达诉被告章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章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瞿康天,住虹桥镇幸福东路时代广场A幢24D。原告卢希林诉被告瞿康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7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金溪工业区兴业路29号。原告融益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货款3318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15时本院第三法庭
叶丽丽3303821985****4326,住石帆街道下贾岙村;周才3303821986****6510,住芙蓉镇茅坪村。原告叶雪峰诉被告叶丽丽、周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叶丽丽、周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2014年9月4日15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郑乐谦、林爱玲,住乐成街道开元巷2号;住乐成街道开元巷2号。原告郑臣杰诉被告郑乐谦、林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乐谦、林爱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2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石亚,住柳市镇象山东岙村。原告王从成诉被告石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半承担(或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共同债务78.1万元,由双方共同偿还;4、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坐落于大丰镇花都街783号“丰和日丽”11-3-5-9、金牛区华丰路66号61栋2单元4层403号,原告与被告按照2/3和1/3份额的比例分割,房屋价值约86万元。2014年9月2日14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薛立虎、郑赛珠,住柳市镇薛宅村;李少江,住柳市镇新村路50弄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薛立虎、郑赛珠、李少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薛立虎、郑赛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2、保证人李少江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归还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用。2014年9月2日15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郑可付、黄雪芬,住柳市镇西岸村。原告赵星龙诉被告郑可付、黄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3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郑可付、黄雪芬,住柳市镇西岸村。原告黄信静诉被告郑可付、黄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3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浙江亚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华山村;乐清市博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环城东路29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间幢4层);朱清华,住柳市镇华山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亚顺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博润电器有限公司、朱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亚顺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2、被告乐清市博润电器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朱清华、陈平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磊磊,住所:北白象镇马路角村南二路2号;陈景正,住北白象镇前岸村;黄海蓉,住北白象镇友谊路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陈景正、黄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104784.76元及利息、逾期息、复利以及律师费5000元;2、被告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陈景正、黄海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8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温州欧菲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胜前,住所:白石镇凤凰村;陈景正,住北白象镇前岸村;黄海蓉、黄大洲、陈少莲,住北白象镇友谊路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温州欧菲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景正、黄海蓉、黄大洲、陈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逾期息、复利以及律师费1万元;2、如果被告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判令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黄大洲、陈少莲抵押的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友谊路83-85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白象镇字第01463号、乐房白象镇共字第00375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乐政集建(1990)字第0117号),以及位于北白象镇南才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白象镇字第10705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乐政集用(2004)第56-176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被告温州欧菲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景正、黄海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8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正,住所:北白象镇白塔王工业区(乐清市兆鑫电气公司内),陈景强,住北白象镇西苑路2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陈景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复息;2、第二被告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第三被告陈景强和第四被告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2014年8月29日9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张宏双,住虹桥镇东垟村。原告方燕芬诉被告张宏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014年8月28日10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瞿康天,住虹桥镇幸福东路时代广场A幢24D;芦爱香,住虹桥镇飞虹北路1-3号。原告卢希林诉被告瞿康天、芦爱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瞿康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被告芦爱香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2014年8月28日15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瞿康天,住虹桥镇幸福东路时代广场A幢24D。原告卢希林诉被告瞿康天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90547.16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8日9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芦爱香,住虹桥镇飞虹北路1-3号;瞿康天,住虹桥镇幸福东路时代广场A幢24D;瞿静娣,住虹桥镇东新路42号;张商钱,住乐成镇进士路25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卢希林、芦爱香、瞿康天、瞿静娣、张商钱、金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希林偿还贷款本金800万元以及合同期内的未还利息;2、被告芦爱香、瞿康天、瞿静娣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坐落于虹桥镇飞虹北路1-3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张商钱和金荣华各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2014年8月28日8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王汉,住蒲岐镇华一村。 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51655.5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125.33元、滞纳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8日9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乐清市博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里鱼山村;乐清市凌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南塘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博成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凌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育峰、王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博成工具有限公司归还已逾期的借款本金1995729元、期内未还利息、复利、罚息;2、被告乐清市凌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3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江育峰和王爱琴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3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8日14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翁良明,住大荆镇硐岭头村3弄64号。原告林林云诉被告翁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翁良明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16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3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案号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温乐商初字第645号判令1、被告张西、黄利群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复利;2、被告张西、黄利群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的,则在拍卖、变卖其两人所有的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沪房地普字(2004)第012207号]所得价款后,原告有限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14年温乐商初字第646号判令1、被告张西、黄利群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复利;2、被告张西、黄利群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的,则在拍卖、变卖其两人所有的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沪房地普字(2004)第012207号]所得价款后,原告有限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14年温乐商初字第647号判令1、被告张西、黄利群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复利;2、被告张西、黄利群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的,则在拍卖、变卖其两人所有的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沪房地普字(2004)第012207号]所得价款后,原告有限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14年温乐商初字第648号判令1、被告张西、黄利群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复利;2、被告张西、黄利群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的,则在拍卖、变卖其两人所有的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沪房地普字(2004)第012207号]所得价款后,原告有限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判决要点
陈景正,住北白象镇前岸村;黄海蓉,住北白象镇友谊路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爱玛服饰有限公司、陈景正、黄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915号一、被告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709242.04元及利息388162.2元、罚息及复利;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乐清市爱玛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中编号为2011年【乐清】字123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所欠债务借款本金人民币5519242.04元及罚息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10年保字231号)项下所有主债务以最高保证余额800万元为限;对包括上述债务中编号为2012年【乐清】字0286号、0385号、0417号、0999号、113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所欠债务借款本金人民币719万元及利息388162.2元、罚息;及复利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11年保字058号)项下所有主债务以最高保证余额10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陈景正、黄海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中编号为2012年【乐清】字0286号、0385号、0417号、0999号、113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所欠债务借款本金人民币719万元及利息388162.2元、罚息及复利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2-0286-01)项下所有主债务以最高保证余额178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9802元,由四被告负担。
郑立诚,住大荆镇糠巷8弄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牟美娇、叶泽福、郑立诚、李晓飞、潘娇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960号一、被告牟美娇、叶泽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46704.11元及利息5663.36元、逾期利息及复利。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如被告牟美娇、叶泽福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牟美娇、叶泽福所有的位于乐清市大荆镇高地村高新路1弄10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90f07222),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01203000322011抵押0000755号)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80万元为限。三、如被告牟美娇、叶泽福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牟美娇、叶泽福所有的位于乐清市大荆镇高地村高新路1弄9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190f00153,共有权证号:190000059),所得价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01203000322011抵押0001480号)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72万元为限。四、被告郑立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借款本金人民币880643.47元、利息5663.36元、逾期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牟美娇、叶泽福追偿。五、被告李晓飞、潘娇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借款本金人民币66060.64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6060.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045%从2013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牟美娇、叶泽福追偿。案件受理费19009元,由被告牟美娇、叶泽福、郑立诚、李晓飞、潘娇香负担。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裁定要点郑乐谦、林爱玲,住乐成街道开元巷2号。原告郑臣杰诉被告郑乐谦、林爱玲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783号一、查封被告郑乐谦、林爱玲所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清水公寓池月居11幢1单元11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08606955号、第08606956号),保全金额为65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张祥宝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石马南村的一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f11124)。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张西3303231972****2813,住黄华镇沪屿后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张西、黄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645号一、查封被告张西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沪房地普字(2004)第012207号,保全金额以200万元为限)。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陈景强,住北白象镇西苑路2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浙江景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陈景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59号查封被告陈景强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前岸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40f07059,金额以90万元为限)。薛立虎,住柳市镇薛宅村;李少江,住柳市镇新村路50弄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薛立虎、郑赛珠、李少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12号1、查封被告薛立虎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薛宅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30f22838);2、裁定查封被告李少江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后西前岸西兴路玉龙巷13-5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30f10654)的50%份额;3、裁定查封被告李少江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16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180296)的25%份额。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上诉请求黄志钦,住柳市镇沙后村。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利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章彩芬    一审被告:黄志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403号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黄志钦,住柳市镇沙后村。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利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章彩芬   一审被告:黄志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609号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裁定要点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晓锋,住所: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23号;包晓锋、陈丽燕,住柳市镇兆丰西路2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154号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晓锋,住所: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23号;包晓锋、陈丽燕,住柳市镇兆丰西路2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155号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晓锋,住所: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23号;包晓锋、陈丽燕,住柳市镇兆丰西路2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156号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晓锋,住所: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23号;包晓锋、陈丽燕,住柳市镇兆丰西路2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157号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杨成能,住乐成街道人民路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周林钱、倪志萍、杨成能金融借款合同(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50号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杨成能的起诉。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号判决要点彭万朋,住翁垟街道长河东路7号。原告金胜杰诉被告彭万朋民间借贷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110号一、被告彭万朋偿还原告金胜杰欠款合计423460元(包括本金33万元、利息93460元)及利息损失(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金胜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652元,由被告彭万朋负担。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和平,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和平,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金和平、赵双和,住柳市镇捷达路6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被告普金公司、华正公司、金和平、赵双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275号一、被告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本金27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金和平、赵双和对被告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11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和平、赵双和偿还欠款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赵双和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街道玉箫路84号房产(所有权证号103274),所得价款原告在464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049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049元,由原告负担151元,四被告负担33898元。钱伟,住乐成街道鸣阳路111弄10幢201室。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乐建、钱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239号一、被告郑乐建应偿付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包括合同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合同期内利息为62720元,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自2013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以合同期内利息62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自2013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钱伟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乐建追偿。本案受理费14193元,由被告郑乐建、钱伟负担。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碎平,住所:乐清市翁垟镇高垟村。原告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250号被告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欣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40371.2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6406元,由被告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威,住所:柳市镇柳青北路21号。原告黄静诉被告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4)温乐民初字第285号被告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黄静工资7912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威,住所:柳市镇柳青北路21号。原告秦海军诉被告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4)温乐民初字第284号被告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秦海军工资54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威,住所:柳市镇柳青北路21号。原告汪厚兵诉被告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4)温乐民初字第283号被告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汪厚兵工资7117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百方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杨利进、郑铁京,住翁垟街道前进村。原告郑国铨诉被告杨利进、郑铁京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258号被告杨利进、郑铁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国铨货款2295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被告杨利进、郑铁京负担。高元微,住柳市镇繁华北路23号。原告陈建霜、黄浩、黄安琪诉被告高元微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79号一、被告高元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霜、黄浩、黄安琪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陈建霜、黄浩、黄安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陈建霜、黄浩、黄安琪负担30元,被告高元微负担1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元微负担。黄良克,住柳市镇五兴路1号。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良克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6号被告黄良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583314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583314元从2013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4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黄良克负担。洪式余,住柳市镇横街39号。原告张爱凤诉被告洪式余民间借贷纠纷(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19号被告洪式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张爱凤借款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2万元从2013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洪式余负担。林进华、方爱萍,住清江镇交通中路65号。原告粱太满诉被告林进华、方爱萍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10号被告林进华、方爱萍应共同偿付原告粱太满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自1999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林进华、方爱萍负担。林进华、方爱萍,住清江镇交通中路65号。原告包哲华诉被告林进华、方爱萍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11号被告林进华、方爱萍应共同偿付原告包哲华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自1999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林进华、方爱萍负担。彭金永3303821985****5311,住淡溪镇峃车村;叶乐静3303821985****2662,住柳市镇金光岙村。原告乐清市兴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金永、叶乐静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69号一、被告彭金永、叶乐静共同支付给原告乐清市兴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782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乐清市兴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彭金永、叶乐静负担。吴萍平,住虹桥镇虹河东路49弄10号;方圣茂,住虹桥镇(原南岳镇)崧华路61号,方兴平,住虹桥镇(原南岳镇)崧华路118弄37号,范佐银3303231965****4912,住虹桥镇(原南岳镇)前塘村。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吴萍平、方圣茂、方兴平、范佐银金融借款合同(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248号一、被告吴萍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17375元、逾期罚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从2013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息(以未付利息173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从2013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被告方圣茂、方兴平、范佐银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萍平追偿。案件受理费8974元,由被告吴萍平、方圣茂、方兴平、范佐银负担。林海兵3303231982****6514,住岭底乡湖上垟村。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海兵、蒋益永追偿权纠纷(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348号一、被告林海兵应偿还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9071.71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林海兵负担。章育敏 3303231981****8312,住仙溪镇下北閤村。原告李步顺诉被告章育敏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0号被告章育敏应偿付原告李步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徐恭富,住乐成镇东大街72弄12号。黄建平 3303231977****0921,住柳市镇沙后村。原告陈建炼、连丽娟诉被告徐恭富、黄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3)温乐民初字第1282号一、确认原告陈建炼与被告徐恭富、黄建平于2009年8月30日签订的《拆赔房(期房)卖契》合法有效。二、被告徐恭富、黄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陈建炼、连丽娟依法办理登记在乐清市城市防洪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街道银潭新园5幢7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53443号】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陈建炼、连丽娟名下的手续。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徐恭富、黄建平负担。胡修敖3303231959****7811,住大荆镇石坦村。原告金彩芽诉被告胡修敖离婚纠纷(2014)温乐荆民初字第11号驳回原告金彩芽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彩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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