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有了“紧箍咒” 温州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出台 温州市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有了“紧箍咒”。日前,由温州市纪委、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联合起草的《温州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出台,这是为规范温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防止村级集体资产流失的一项新举措。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交易,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其依法所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中的权能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 根据交易行为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经营性资产交易可以采取招投标、拍卖、竞价、协议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经营性资产交易项目可根据标的物的交易规模实行分类,分4种等级交易:单宗合同平均年交易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可以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交易;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进行;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必须在县(市)设立的农村产权服务分中心进行;交易数额特别巨大(年平均2000万元以上),或对当地农村的发展建设意义重大的,应提交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交易。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经营性资产项目特点拟定初步交易方案,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对标的物进行评估。 如何进行交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先要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申请填报《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签订《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委托书》。再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者公开发行的经济类、金融类报刊上统一对外发布经营性资产交易项目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经公开征集到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招投标、拍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时,应当暂停交易,要经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讨论表决后确定是否继续进行交易。经营性资产交易资金则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本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