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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无标题
2014-05-20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臧志勇3303231969****4730,住蒲岐镇渔业村。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瑞勇、莫知琴、臧志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瑞勇、莫知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9680元、罚息;2、被告臧志勇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4日8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张洁如,住乐成镇长乐路87弄22号。原告梅兴海诉被告张洁如、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9月17日2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原告浙江奥泰船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7日8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金飒汀,住乐成街道呈祥路28号。原告赵爱平诉被告金飒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7日9时本院第三法庭
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金溪工业区兴业路29号。原告乐清市石马咀头山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51500.96元;2、被告承担利息损失;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8月27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张爱连、高仁友,住乐成镇荷花巷20号。原告孙金良诉被告张爱连、高仁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6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东风工业区;郑祥品,住柳市镇虎啸路112号。原告浙江奥泰船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郑祥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本金及利息共计3033682.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被告郑祥品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8月26日15时本院第三法庭
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纬二十路交接口;卢小微,住乐成镇双雁路双雁大厦A幢1802室;陈郑智3303821988****3129,住翁垟镇华新村。原告梁周燕诉被告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卢小微、陈郑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卢小微、被告陈郑智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2014年9月3日9时本院第三法庭
林柏森3303231964****1618、黄珠燕3303231970****1628、余建淼3303821984****1414,住白石街道岙上村。原告朱克燕诉被告林柏森、黄珠燕、余建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柏森、黄珠燕清偿借款本金251105元及利息;2、担保人余建淼对以上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4年8月26日15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余孝春3303231959****1634,余建淼3303821984****1414,住白石街道岙上村。原告朱克燕诉被告余孝春、余建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余孝春清偿借款本金251105元及利息;2、担保人余建淼对以上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4年8月25日9时本院第三法庭
林道朋3303231962****1613、余翠蕊3303231966****162X、余建淼3303821984****1414,住白石街道岙上村。原告朱克燕诉被告林道朋、余翠蕊、余建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道明清偿借款本金251105元及利息;2、担保人余翠蕊、余建淼对以上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4年8月25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浙江沪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象阳镇工业区。原告浙江华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沪洋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归还的银行借款本息、罚息等共计2798160元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15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浙江沪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象阳镇工业区。原告浙江华阳工业化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沪洋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归还的银行借款本息、利息、罚息等共计5217200.80元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15时本院第三法庭
余建康3303231974****161X、林爱乐3303231977****0065,住白石镇岙上村。原告郑胜奇诉被告余建康、林爱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浙江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宋湖工业区招贤路;叶东超,住柳市镇大桥路8号。原告彭聪诉被告浙江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32808元及利息;2、被告叶东超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卢福龙3303231974****0017,住乐成街道湖上岙村;卢志芬3303231975****0724,住城东街道云岭村。原告叶福诉被告卢福龙、卢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孙亦武,住乐成街道建虹路42号;孙文龙,住翁垟街道镇西中路61弄2号。原告吴斌诉被告孙亦武、温州环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孙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9时本院第三法庭
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金溪工业区兴业路29号。原告青岛百利达钢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即刻偿付货款1318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日15时本院第七法庭
陈通贵3303231957****2611,陈国帅3303821986****2617,郑汉平3303231957****2641,住柳市镇马道头村。原告叶繁强诉被告陈通贵、陈国帅、郑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三被告共同偿付已结算但未清偿的利息605000元及未结算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2014年8月25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叶选银3303231972****3139,住翁垟镇曙光村;张云平,住乐成镇南大街57号。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涛、叶选银、张云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海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7040元、罚息;2、被告叶选银、张云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3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黄铸,住柳市镇湖西村。原告王文秀诉被告黄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计164134.89元及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范海龙,住北白象镇前方村。原告黄丕良诉被告范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7174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2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陈景照,住北白象镇中方村。原告黄丕良诉被告陈景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46679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2日9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陈厚提,住柳市镇前西垟村。原告姜俊平诉被告陈厚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4年2月20日起月息以二分计算到交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14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杨成志,住雁荡镇跳头村跳头路9号;杨法友,住雁荡镇跳头路53号;杨成德,住雁荡镇跳头村;施良法,住雁荡镇下灵岩村;杨祥会,住雁荡镇跳头村;章小英,住雁荡镇跳头村跳头路9号;阮香花,住雁荡镇海滨路56号;杨成南,住雁荡镇跳头村跳头路4弄31号;杨仙玉,住雁荡镇繁荣路53弄1幢2号;杨成如,住雁荡镇海滨路16号;杨彩英,住大荆镇中庄村95号;杨仙花,住大荆镇蒲湾村293号;杨成必,住大荆镇跳头路39号。原告雁荡镇跳头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成志、杨庆干、杨小照、杨成能、杨法友、杨庆连、杨成德、李阮贵、董志富、施良法、杨小都、杨祥会、杨成冬、杨成田、章小英、杨余兵、杨财云、阮香花、董孟琴、杨庆郎、杨成柳、杨成南、杨仙玉、杨成如、杨成忠、杨彩英、杨仙花、杨成必、杨庆都养殖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因侵害原告所有的浅海滩涂使用权造成的损失123750元(最后赔偿数额以鉴定为准);2、各被告对该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2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叶凤丹,住仙溪镇砩头村。原告王淑达诉被告吴近峰、宋静、叶凤丹、梁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吴近峰、宋静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2、被告叶凤丹、梁贤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6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徐雪平,住仙溪镇大岭头村。原告昆明德诺包装设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徐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10250元及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5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王云元、江冬莲,住湖雾镇硐岭头村1弄1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林哲顺、杨彩凤、王云元、江冬莲、高秀利、陈秀连、蔡贤龙、白素兰、孙华斌、胡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哲顺、杨彩凤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999.52元、利息845.32元及罚息;2、被告王云元、江冬莲、高秀利、陈秀连、蔡贤龙、白素兰、孙华斌、胡妙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施良成、施春妃,住雁荡镇村前路16号;林长迪、施美素,住雁荡镇樟东路57弄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施君芳、董珍珍、施良成、施春妃、林增波、施淑菊、林长迪、施美素、施安志、戴银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施君芳、董珍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844.36元及罚息;2、被告施良成、施春妃、林增波、施淑菊、林长迪、施美素、施安志、戴银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1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赵章义,住仙溪镇岭里村。原告徐成飞诉被赵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付清欠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6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章连明,住仙溪镇南閤上街村。原告郑彩微诉被告林友顺、章连明、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友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2、被告章连明、卢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2014年8月25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5月20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5月20日

    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晓锋,住所: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23号);包晓锋、陈丽燕(住柳市镇兆丰西路28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经审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下列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5月20日

案号判决要点
(2013)温乐商初字第1154号一、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11600元、逾期罚息(以人民币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95%自2013年7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至2013年7月25日止复利为2933.05元、自2013年7月26日起以11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9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如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包晓锋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临平路133弄7号名义2202室(123号地下2层车位123)房产(房权证号为:沪房地虹字2005第000789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D9016201200000006《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人民币700万元为限。被告包晓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包晓锋、陈丽燕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128042102《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2100万元为限;被告包燕锋、王月娥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12804210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2100万元为限;被告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02800120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600万元为限。被告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01元由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3)温乐商初字第1155号一、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224991.5元、逾期罚息(以人民币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自2013年9月1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至2013年9月12日止复利为7226.3元、自2013年9月13日起以22499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如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包晓锋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临平路133弄7号名义2202室(123号地下2层车位123)房产(房权证号为:沪房地虹字2005第000789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D9016201200000006《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人民币700万元为限。被告包晓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包晓锋、陈丽燕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128042102《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2100万元为限;被告包燕锋、王月娥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12804210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2100万元为限;被告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02800120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600万元为限;被告浙江川力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200000072《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550万元为限。被告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川力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05元由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川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3)温乐商初字第1156号一、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90555.56元、逾期罚息(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自2013年6月14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至2013年6月13日止复利为2721.13元、自2013年6月14日起以19055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如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告包晓锋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临平路133弄7号名义2202室(123号地下2层车位123)房产(房权证号为:沪房地虹字2005第000789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D9016201200000006《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人民币700万元为限。被告包晓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包晓锋、陈丽燕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128042102《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2100万元为限;被告包燕锋、王月娥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12804210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2100万元为限;被告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02800120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600万元为限;被告浙江川力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200000072《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550万元为限。被告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川力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川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3)温乐商初字第1157号一、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277916.67元、逾期罚息(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自2013年8月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至2013年8月7日止复利为7453.36元、自2013年8月8日起以27791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如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包晓锋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临平路133弄7号名义2202室(123号地下2层车位123)房产(房权证号为:沪房地虹字2005第000789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D9016201200000006《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人民币700万元为限。被告包晓锋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包晓锋、陈丽燕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128042102《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2100万元为限;被告包燕锋、王月娥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12804210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2100万元为限;被告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02800120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600万元为限;被告浙江川力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合同编号为:ZB9016201200000072《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的连带清偿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人民币550万元为限。被告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川力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89元由被告乐清市联丰电镀技术有限公司、包晓锋、陈丽燕、包燕锋、王月娥、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川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申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瑞泰金属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裁定查封以下财产。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014年5月20日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裁定要点
陈通贵3303231957****2611、陈国帅3303821986****2617、郑汉平3303231957****2641,住柳市镇马道头村。原告叶繁强诉被告陈通贵、陈国帅、郑汉平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商初字第763号一、查封被告陈国帅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金溪美邸6幢12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29760),保全金额为150万元为限;二、查封被告陈通贵、郑汉平所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王府花苑6幢1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46144),保全金额为150万元为限;三、查封原告叶繁强所有的坐落于乐清乐成镇南岸村湫河路25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f13779)。四、查封期限为二年。
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晓珍、陈通海、施爱芬、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73号查封被告施爱芬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丽都华庭1号楼604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2110002659,金额以50万元为限)。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判决要点浙江金宇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赛珠,住所:虹桥镇黎明工业区;五龙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昌琦,住所:清江镇上埠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欧丽亚制衣有限公司、正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金宇灯饰有限公司、五龙控股有限公司、乐清市爱玛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986号一、被告欧丽亚制衣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8064618.96元、合同期内利息为158236.77元、逾期罚息(罚息自2012年11月15日起以本金8064618.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9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和复利(复利从2012年11月15日起以合同期内未付利息158236.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9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正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金宇灯饰有限公司、五龙控股有限公司和乐清市爱玛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1025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丽亚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73000元,由被告欧丽亚制衣有限公司、正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金宇灯饰有限公司、五龙控股有限公司和乐清市爱玛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郑建丰,住石帆街道朴湖二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郑建丰信用卡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072号一、被告郑建丰应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89794.80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3年8月10日逾期利息为65096.69元,2013年8月11日起以本金389794.80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607元,由原告负担2080元,被告负担7527元。张恒,住柳市镇四板桥村。原告陈立义诉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3号被告张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立义借款14000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恒负担。秦海丰,住柳市镇前窑村。原告王文远诉被告秦海丰买卖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24号被告秦海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远货款236443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被告秦海丰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叶玉兴,住北白象镇中垟田村。原告蓝伟平诉被告叶玉兴承揽合同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74号准许原告蓝伟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蓝伟平负担。    包磊磊(住柳市镇东风路1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光彩塑粉有限公司诉陈亚西、包磊磊、李仁刚、郑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4年7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4年5月20日

    更正: 2014年5月6日《乐清日报》第七版本院公告中“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送达人:王珠霞,住黄华镇上岩前村华西路138号。”应为“王珠霞,住黄华镇上岩前村兴华西路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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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天下 00007 无标题 2014-5-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