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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质监·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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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话费、流量费计量谁说了算 我省出台管理条例
2014-05-20

    话费、流量费计量谁说了算 我省出台管理条例

    ■记者 蔡甜甜 通讯员 朱孟杰

    出租车的计价器有无猫腻?新买的房子,面积测量是否精确?网络流量计算是否公正?……这些细节虽小,却是平时生活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年,《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计量单位和器具、计量检定和校准、计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对全市医疗单位的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等民用计量器具开展检测。该条例包括哪些内容、对我们的生活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1、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何时通过和实施的?

    答:《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问:我国已有《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多个法律法规,为什么还要出台《条例》?

    答:a) 现有的计量法律过于陈旧。上世纪80年代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一直延用至今而没修改,很难继续适应当今不断变化、新事物层出不穷的市场经济模式。

    b) 群众生活热点诉求突出。在电话、手机普遍使用的今天,群众对电信部门的话费和流量费的计量是否公正非常敏感;汽车加油、商品房的面积是否“准确”,水、电、气三表“走”得是否正常,菜市场买卖是否公平等民生计量问题都是群众关注的焦点。

    c) 计量技术机构亟待规范。近年来,计量检测技术市场出现了不规范竞争现象,如在“三无”(无场地、无人员、无设备)情况下出具校准报告;开展恶性竞争、出具虚假报告;违反规定,非法开展强制检定。

    d) 计量执法力度不足。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计量违法行为缺乏足够的震慑力。

    e) 强制检定工作因经费问题难以落实。

    3、问:《条例》赋予政府部门哪些职责权限?

    答: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并将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4、问:什么是强制检定,我省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都有哪些?

    答:强制检定指的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并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我省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共有五类:

    a)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我市已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67项);

    b) 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如某公司的三相电能表标准装置;

    c) 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的工作计量器具,如交警执法时使用的酒精测试仪,雷达测速仪、房产部门登记房产证时测量房屋面积用的长度计量器具;

    d)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如菜市场里摊贩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每个家庭都有的水表、电表、燃气表、加油机等,医院里的X光机、心电监护仪、CT机、B超机、血压计、心电图仪、细胞分析仪等,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瓦斯测量仪、粉尘测量仪等,用于环境监测的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等;

    e) 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实行强制检定的,由省计量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如可燃气体报警器、监护仪、手持激光测距仪等。

    5、问: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在其使用前应依法实行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不得使用。

    依法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者负责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工作计量器具的,由使用者按照规定向依法取得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所以,作为计算依据用的水表、电表、煤气表在安装之前,都必须由供水、供电和供气单位申请强制检定合格后,方能安装投入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而投入使用。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组织现场核查;对临近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及时提醒使用者按期申请检定。

    6、问:对于一些使用过程中不易拆卸送检的计量器具,如民用三表是如何开展强制检定的?

    答: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除了由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在计量器具安装前申请首次强制检定以外,还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期限更换计量器具。

    注:规定期限是指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更换期限:如标称口径25mm及以下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不超过10年,以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电子式电能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8年。

    7、问:相对于《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新增了对商贸计量活动的规范,主要有什么内容?

    答:集贸市场、各类商场和超市的计量器具准确度是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了减少缺斤少两的猫腻事件,对此实施有效管理,《条例》规定,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和使用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计量器具是由经营者提供的,也就是水表、电表和煤气表等计量器具必须由供水、供电和供气单位提供。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误差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在本省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发生缺斤少两的事件,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将面临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而各类农贸市场、商场的开办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让公众无偿使用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并且申请周期检定。

    同时,《条例》对“民用四表”的使用、电信的计时计价、房产面积的测量和燃油、燃气的加注等计量活动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完善并强化了对民生计量的法制保障。

    8、问:《条例》完善并强化了对民生计量的法制保障,其中对“民用四表”、电信的计时计价器等计量活动都有哪些规定?

    答:a) 房地产交易中的面积测量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用于面积测量的计量器具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

    b)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终端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

    c) 加油(气)站应当配备和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燃油加油机、燃气加气机,完善计量管理制度,保证成品油(气)销售计量准确。

    d) 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并按照检定周期向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9、问:《条列》将网络流量计量纳入调整范围,具体有哪些规定,如何实施,有何现实意义?

    答:《条例》规定:计量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网络流量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于网络流量计量终端在省级电信运营商,所以监督活动一般由省级行政计量部门组织开展实施,其意义在于,这改变了过去通信计量由电信运营商自己说了算的格局,进一步保障通信计量的准确,维护群众权益。

    10、问: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计量活动中受到损害该如何解决?

    答:《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计量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计量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12365。计量主管部门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如果是交易双方因计量器具准确度产生计量纠纷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计量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或者计量调解。

    11、问:为更好地震慑计量违法行为,《条列》在处罚力度作了哪些调整?

    答:a) 范围涉及计量器具制造、强制检定、“三表”未按规定期限更换,计量校准机构行为、计量标准量值传递、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

    b) 对违反行为的财产罚(罚款)增大了处罚力度,尤其是增加作弊装置或破坏作弊装置的恶劣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以台件计算罚款数量。

    c) 增加了资格罚(吊证),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制造计量器具行为,将吊销许可证;违法情节严重的强制检定行为将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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