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维权 L vyou ■通讯员 赵浩 【案例】周先生一家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赴英国旅游团,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机场的行前说明会上,旅行社负责人说本团不派领队,到了英国会有当地的导游负责接待。到达英国后,周先生一行人在机场等候多时也未见有人来接待大家,于是周先生拨通了国内旅行社负责人的电话,告知无人接机的情况,请求予以帮助。在电话里征得旅行社负责人的同意后,游客们打车前往酒店,费用暂由游客支付,回国后旅行社偿还此费用。第二天早上,旅行社安排的英国地接导游来到酒店与旅游团汇合。在地接导游带领旅游团参观游览过程中,周先生发现该导游业务极不熟练,一问三不知。第三天旅游团入住酒店,周先生发现该酒店与合同约定不符。随后几天,由于导游安排不当,他们没有参观到部分约定的景点。回国后,周先生找到签约旅行社,要求偿还其垫付的相关款项,退还没有参观的景点门票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周先生投诉至旅游主管部门。 【法律条例】《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旅游质监所解析】由于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故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由于旅行社安排失当,造成部分景点没有参观,并且住宿不符合标准,故按照《旅游法》第七十条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未参观景点门票费用和住宿标准差价,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对于双方协商后由游客先行垫付的费用,旅行社应该按照约定予以返还。 合同未完全履行 旅行社应退还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