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菊琴:
根据乐清市人民法院就陈菊琴共有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温乐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你所持有坐落在乐成镇净曲巷5号,宗地号为001-046-0289-0000的土地使用权证交至我局城区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交回的,我局将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废止该土地使用权证。
特此公告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5月13日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