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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无标题
2014-05-13

    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5月13日

    阮彬兵、阮卓尔(住雁荡镇步行街83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阮彬兵,第三人:阮卓尔、温州雁荡山海上乐园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裁定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5月13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5月13日

    更正:2014年4月15日《乐清日报》第七版本院公告中“原告郑克诉被告金小丹、朱洋斌、敖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金小丹、朱洋斌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被告敖秀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为“原告郑克诉被告金小丹、敖秀芬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金小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被告敖秀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开庭地点
陈凤玉,住乐成镇梅湾村。原告林建尧诉被告陈凤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准予离婚;2、婚生子林焱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14年8月18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六法庭
何连平,住乐成街道通井街39号;王玉芬,住乐成街道荷花街14号。原告赵欣欣诉被告何连平、王玉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2012年7月9日由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卖契有效;2、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8月18日8时30分本院第十六法庭
黄云芬,住乐成镇新塘村。原告张乐燕诉被告黄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2012年9月8日出具的关于乐清市蛎灰窑村《承诺书》和《房屋买卖契约》有效;2、被告将乐清市乐成镇蛎灰窑村地号为(93)第4200378号、4200321号、4200636号房产四层两边套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给原告;3、诉讼费(含律师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19日8时30分本院第十六法庭
徐丽丹3303231979****0044、戴本挺3303231976****0456,住城东街道东山南村。原告郑胜奇诉被告徐丽丹、戴本挺、陆林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丽丹、戴本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被告陆林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14日9时30分本院第七法庭
黄丽琰,住乐成镇梅溪路8幢西201室。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丽琰、蔡赛洛小额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2、被告二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2014年8月14日10时本院第七法庭
叶永开3303231974****0013,住乐成镇林场村。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永开、高张富小额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叶永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罚息;2、被告高张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14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叶强3303231963****4033,住市石帆镇下贾岙村。原告常玉玲诉被告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万元及利息。2014年8月20日8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乐清市乐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天成乡巉头村。原告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乐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贷款计51462.70元及利息;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0日9时本院第三法庭
卢小燕3303821981****0948,住柳市镇北山村。陈郑智3303821988****3129,住柳市镇华西村。原告朱哨克诉被告卢小燕、陈郑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小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被告陈郑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4年8月20日9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孙银利3303821986****3150,住翁垟镇沙角村。原告叶云诉被告孙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孙银利立即偿还原告叶云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2014年8月20日14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淡溪镇茅垟村;叶选银3303231972****3139,住翁垟镇曙光村;郑乐彬,住乐成镇南大街57号。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叶选银、郑乐彬小额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罚息;2、被告叶选银、郑乐彬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0日15时本院第三法庭
金飒汀,住乐成镇呈祥路28号。原告郑胜奇诉被告金飒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以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0日15时30分本院第三法庭
黄少龙,住北白象镇四房东路34号。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5万元;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2014年8月18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朱建武,住翁垟镇前湖埭村。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华洁、朱建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石华洁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2500元、利息、罚息;2、被告朱建武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18日14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刘洁,住北白象镇东大街137号。原告黄正智诉被告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洁立即归还原告黄正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18日15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黄碎云,住柳市镇沪屿后村。原告倪茶芬诉被告黄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黄碎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2014年8月19日9时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郑向滨,住柳市镇柳南村。原告黄信林诉被告郑向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黄信林与被告郑向滨离婚;2、婚生子黄宇航由被告抚养,婚生子黄孜航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协商解决。2014年8月20日8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郑素微、林益飞,住柳市镇龙井路1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郑素微、林益飞、林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素微、林益飞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罚息;2、被告郑素微、林益飞共同承担本案因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6000元;3、被告郑素微、林益飞对第一、第二款项债务承担房产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其提供的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龙井路153号的房产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林静对第一、第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15日9时30分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苏伟峰,住清江镇泗塘村。原告叶雪峰诉被告苏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8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林昌豹,住虹桥镇新市街38弄32号。原告叶雪峰诉被告林昌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9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王选荣,住蒲岐镇华二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理赔金额89705.7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9771.32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31217.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15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邹海宇,住虹桥镇安民巷118幢22号;邹海敏,住乐成镇清远路135号307室。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海宇、邹海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邹海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罚息;2、被告邹海敏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10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李仕琴、臧志勇,住蒲岐镇渔业村。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仕琴、臧志勇、臧岳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仕琴、臧志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臧岳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15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臧志勇、李仕琴,住蒲岐镇渔业村。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臧志勇、李仕琴、臧岳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臧志勇、李仕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罚息;2、被告臧岳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15时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杨朱豹,住天成街道万泽后村。原告陈良宝诉被告杨朱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14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吴琴勇,住虹桥镇邵东吕村。原告章雪菊诉被告吴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9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9时30分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陈林明,住智仁乡乌芦岙村。原告张艳诉被告陈林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014年8月20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金娇敏,住大荆镇肖南巷24弄7号。原告张降喜诉被告金娇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014年8月19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李素花,住镇安乡陈家山村。原告周朝增诉被告李素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周茜、周彪、周淼协商抚养。2014年8月20日14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李中华,乐清市仙溪镇下北閤村。原告赵益晓诉被告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19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叶娇云,住仙溪镇下北閤村;章建波,住乐成街道建虹路69弄8号;李飞珍,住乐成镇建设东路119号。原告叶福诉被告叶娇云、章建波、李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叶娇云、章建波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2、被告李飞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21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项宝林,住大荆镇青坑村。原告刘廷玉诉被告项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8月18日9时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受送达人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案 号判决要点
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碎平,住所:乐清市翁垟镇高垟村。原告浙江科能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251号被告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科能达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049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温州凯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周成3303231970****2616、胡玉琴3303231970****2621,住七里港镇曹田前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周成、胡玉琴、陈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928号一、被告胡玉琴和被告周成应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10780元、逾期利息(自2013年7月9日起以1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3年8月8日为91.44元,并从2013年8月9日起以合同期内未付利息107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胡玉琴和周成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周成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七里港镇曹田前村的房产(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七里港镇字03646号和乐房权证七里港镇字03648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33020120120058136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40万元为限。三、被告陈立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立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玉琴追偿。本案受理费157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1187元,由被告胡玉琴、周成、陈立新共同负担。
郑巨云3303230963****3634,住柳市镇象阳大谟村。原告黄煜淅、黄煜洋诉被告陈正荣、郑丰,第三人:陈雪竹保管合同纠纷(2013)温乐民初字第460号一、被告陈正荣、郑丰、郑巨云返还第三人陈雪竹寄存款50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二、被告陈正荣、郑丰、郑巨云返还原告黄煜淅、黄煜洋寄存款200万元及寄存款项产生的全部银行利息,该款项由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宋雨管理。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三、驳回原告黄煜淅、黄煜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400元,由原告黄煜淅、黄煜洋负担。
冯菊琴、陈庆善,住柳市镇前西垟新村。原告周晓东诉被告:冯菊琴、陈庆善民间借贷纠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15号被告冯菊琴、陈庆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周晓东借款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扣除已付利息880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冯菊琴、陈庆善负担。
张巨海、章建玲,住柳市镇中心路60号;项永武,住乐成镇长春巷22号。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张巨海、章建玲、项永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987号一、被告张巨海、章建玲应偿还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借款本金30万及期内利息14699.13元和逾期罚息(按月利率18‰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复息(按月利率18‰计算,以14699.13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项永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400元,由三被告负担。
缪成国,住大荆镇盛家塘村2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缪成国、洪满弟、冯剑明、陈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261号一、被告缪成国、洪满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期内利息1589.90元及逾期罚息(以本金22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止按年利率13.251 %计收逾期罚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3.251 %计收逾期罚息),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陈洁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缪成国、洪满弟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24元,由三被告负担。
金洪升、 章玲菊,住大荆镇隐处岙村45号。原告周家财诉被告金洪升、章玲菊民间借贷纠纷(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382号一、被告金洪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家财借款本金14万元及违约损失14000元,合计154000元。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周家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6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280元,由被告负担3780元。
黄只林,住大荆镇三界桥村2弄136号。原告应万茂诉被告黄只林合伙企业纠纷(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1号被告黄只林返还原告应万茂投资款14万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负担。
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七里港镇曹田前村,周成、胡玉琴、周森、翁慧敏,住七里港镇曹田前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周成、胡玉琴、周森、翁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984号一、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72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159117.11元、期内复利310.95元以及逾期罚息(自2013年7月2日起以7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胡玉琴、周成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良港东路3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53402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53403号,建筑面积为307.55平方米)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2010年瓯抵字第77011007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720万元为限;被告胡玉琴、周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周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2012年乐保字第7901120512-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翁慧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2012年乐保字第7901120512-3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22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2600元,由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胡玉琴、周成、周森、翁慧敏共同负担。
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七里港镇曹田前村;周成、胡玉琴、周森、翁慧敏,住七里港镇曹田前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周成、胡玉琴、周森、翁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988号一、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28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42242.43元、期内复利4042.67元以及逾期罚息(自2013年6月2日起以2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04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胡玉琴、周成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良港东路3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53402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53403号,建筑面积为307.55平方米)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为2010年瓯抵字第77011007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720万元为限;被告胡玉琴、周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周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2012年乐保字第7901120512-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翁慧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2012年乐保字第7901120512-3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92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9600元,由被告乐清市上港电气有限公司、胡玉琴、周成、周森、翁慧敏共同负担。
陈权海,住北白象镇盈舱村。原告吴胜利诉被告陈权海股权转让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180号一、解除原告吴胜利与被告陈权海于2011年2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陈权海返还原告吴胜利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及固定回报144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63880元,由被告陈权海负担。
林益飞、郑素微,住柳市镇龙井路153号;陈碎权,住柳市镇龙井路161号;乐清市沪达继电器厂,住所:柳市镇龙井路161号。原告张加存诉被告林益飞、郑素微、陈碎权、乐清市沪达继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2013)温乐商初字第1262号一、被告林益飞、郑素微应偿还原告张加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6月20日按月利率1.8%计算、违约金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陈碎权、乐清市沪达继电器厂为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碎权、乐清市沪达继电器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益飞、郑素微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42800元,由原告张加存负担9232元,由四被告负担33568元。
朱苹苹,住北白象镇磐石西街70-6号。原告何存海诉被告朱苹苹离婚纠纷(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21号准予原告何存海与被告朱苹苹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何存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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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卫生 00006 无标题 2014-5-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