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购物或加点可要求退款 ——解读新版旅游合同之二 新版《合同》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其中一条是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而一旦发现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或是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新版《合同》遵循《旅游法》的精神,也为旅游者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依据。旅游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当旅游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新版《合同》进行正当维权。在未经过协商同意,未经旅游者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旅行社指定购物或加点,旅游者可以要求其退款,这是旅游者正当维权的手段。 另外,“不合理低价”实际上难以量化,所谓的“不合理低价”指的是低于行业公认价格,因此监管机构才会公布一些线路参考报价。对于那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线路,消费者须慎选。 旅游者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还体现在新版《合同》附有《游客安全信息卡》这一点上,《游客安全信息卡》上要求游客填写病史、过敏史,以及个人身份信息等重要信息,同样是对旅游者安全的一种保障。尤其是突发情况下,主管部门了解旅游者的基本信息,能够更好地进行施救,争取救援时间,更有效地帮助旅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