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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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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虐待儿童
严重者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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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寄养家庭虐待儿童
严重者可追刑责
2014-05-06

    5月4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过2人,且无未满6周岁儿童。此外,借机敛财、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家庭将被强制解除寄养关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

    与现行办法规定的“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不同,征求意见稿规定: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

    征求意见稿对于需要强制解除寄养关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规定的;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寄养儿童如果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也将被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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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者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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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日报 天下 00008 寄养家庭虐待儿童
严重者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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