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5月6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裁定查封以下财产。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在查封、冻结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2014年5月6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受送达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5月6日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 | 开庭时间 | 开庭地点 |
徐丽丹3303231979****0044,住城东街道东山南村;戴本挺3303231976****0456,住城东街道东山南村;王玉芬3303231964****0028,住乐成街道荷花巷。 | 原告郑鹏诉被告徐丽丹、戴本挺、王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丽丹、戴本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王玉芬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3日14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叶强3303231963****4033,住石帆镇下贾岙村。 | 原告潘芬琴诉被告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8月13日10时 | 本院第七法庭 |
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五路、纬二十路交接口。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若被告不立即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278号的厂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15724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3日9时 | 本院第七法庭 |
陈乐丹3303231967****3829,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孙平,住柳市镇大桥路6号。 | 原告包连香诉被告陈乐丹、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两被告偿付原告已结算利息5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3日8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卢小燕3303821981****0948,住柳市镇长丰村。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卢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小燕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拍卖或变卖被告卢小燕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双雁花苑H幢1004室房产(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53794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6日10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陈燕芬3303231967****0840,住乐成镇宋湖村。 | 原告唐玉矿诉被告陈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2日14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陈燕芬3303231967****0840,住乐成镇宋湖村。 | 原告胡华旭诉被告陈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2日15时 | 本院第七法庭 |
陈小兰3303231961****0022,住乐成镇八金田村。 | 原告唐玉矿诉被告陈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2日15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王乐飞3303231977****0427,住乐成镇北沙角村。 | 原告胡华旭诉被告王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50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2日16时 | 本院第七法庭 |
王玉芬,住乐成街道荷花巷14号。 | 原告胡华旭诉被告王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2日16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黄云芬3303231969****0723,住乐成镇新塘村。 | 原告唐玉矿诉被告黄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4日16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孙修良3303231958****3318、李少莲3303231963****3327,住翁垟街道沙角村。 | 原告李建诉被告孙修良、李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22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8日8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陈建荣、郑小微,住乐成街道长春巷11号。 | 原告温岭市顺达海绵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荣、郑小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清偿乐清市荣达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的货款18538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两被告连带清偿乐清市荣达鞋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诉讼费5650元。 | 2014年8月7日9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钱新强3303821980****1412,住白石街道下坭村。 | 原告郭丽萍诉被告钱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56400元及逾期付款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10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陈乐丹3303231967****3829,住柳市镇马仁桥村;孙平,住柳市镇大桥路6号;孙瑶梅3303231973****3322,住柳市镇三里村。 | 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乐丹、孙平、孙瑶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乐丹、孙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孙瑶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8日9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章海霞,住乐成街道长春巷24号13户。 | 原告虞微丹诉被告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73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8日9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陈小霞3303231967****002X,住乐成镇林场村。 | 原告谷祥龙诉被告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8日10时 | 本院第七法庭 |
张华琴3303231970****3125,住翁垟街道高桥村。 | 原告赵淑芬诉被告张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华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15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周功尧3303231979****431X、万建微3303821983****4521、林献锋3303231977****4334,住石帆街道大界村。 | 原告吴赛永诉被告周功尧、万建微、林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本案被告周功尧、万建微立即共同偿还所借本金5万元及利息;2、被告林献锋对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15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吴人兰,住大荆镇高新路8弄14号。 | 原告张其华诉被告吴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18.7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014年8月13日9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戴黎5224231976****7315,住城南街道宋湖村。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戴黎、刘小平、叶东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戴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619.33元及相关利息、复利、罚息;2、保证人叶东超、刘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2014年9月1日14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阮坚荣,住乐成镇太平巷29号。 | 原告王声诉被告卢方永、阮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方永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2、被告阮坚荣对偿还原告5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8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张乐3303821978****2832,住柳市镇南山前村。 | 原告赵利琴诉被告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70万元;2、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利息320450元(暂计算至2014至2月12日);3、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9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邹海敏,住乐成街道清远路135号307室。 | 原告叶晓海诉被告阮桂花、朱汉忠、邹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阮桂花、朱汉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邹海敏对此笔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014年8月13日15时30分 | 本院第七法庭 |
郑春辉,住乐成街道北城路2弄10号。 | 原告何桂清诉被告郑春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挖掘机租金欠款3500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14年8月13日15时 | 本院第七法庭 |
林国良3303231973****331X,住翁垟镇沙盐村。 | 原告程康朗诉被告林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5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000元;4、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014年8月14日9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淡溪镇茅垟村;郑乐彬、张云平、张师瑜,住乐成镇南大街57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乐强电气有限公司、郑乐彬、张云平、张师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加璐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310小企业贷字73号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2、被告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归还已逾期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3、乐强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45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4、郑乐彬和张云平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45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5、张师瑜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0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8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171号;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杨州村;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施星微,住翁垟镇双望村;施建微,住柳市镇社河路8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施星微、施建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复息;2、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500元;3、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保证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施星微、施建微分别在最高额保证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8月7日9时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171号;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杨州村;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施星微,住翁垟镇双望村;施建微,住柳市镇社河路8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施星微、施建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复息;2、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3、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虹桥镇虹河西路191-212号厂房,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1258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坐落于虹桥镇虹河西路191-212号土地使用权,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014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保证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被告施星微、施建微分别在最高额保证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8月7日9时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171号;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杨州村;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施星微,住翁垟镇双望村;施建微,住柳市镇社河路8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施星微、施建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复息;2、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虹桥镇虹河西路191-212号厂房,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1258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坐落于虹桥镇虹河西路191-212号土地使用权,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014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保证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被告施星微、施建微分别在最高额保证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8月7日9时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171号;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杨州村;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施星微,住翁垟镇双望村;施建微,住柳市镇社河路8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施星微、施建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复息;2、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600元;3、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虹桥镇虹河西路191-212号厂房,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1258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坐落于虹桥镇虹河西路191-212号土地使用权,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014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保证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被告施星微、施建微分别在最高额保证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8月7日9时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171号;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杨州村;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施星微,住翁垟镇双望村;施建微,住柳市镇社河路8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施星微、施建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复息;2、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400元;3、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虹桥镇虹河西路191-212号厂房,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1258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坐落于虹桥镇虹河西路191-212号土地使用权,对上述第1、2项债务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014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浙江正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保证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被告施星微、施建微分别在最高额保证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2014年8月7日9时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杨州村;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天城乡巉头村;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171号;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施亨明,住雁荡镇靖西路57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施爱芬、施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若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权,施亨明所有的位于乐清市乐成镇登云路18号4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286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3、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5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4、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队上述债务承担最高3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5、施爱芬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6、施亨明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14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杨州村;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天城乡巉头村;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171号;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施亨明,住雁荡镇靖西路57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施爱芬、施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若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权,施亨明所有的位于乐清市乐成镇登云路18号4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286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3、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5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4、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队上述债务承担最高3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5、施爱芬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6、施亨明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14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杨州村;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天城乡巉头村;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171号;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施亨明,住雁荡镇靖西路57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施爱芬、施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999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若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权,施亨明所有的位于乐清市乐成镇登云路18号4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286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3、判令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5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4、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队上述债务承担最高3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5、施爱芬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6、施亨明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14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杨州村;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天城乡巉头村;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171号;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施亨明,住雁荡镇靖西路57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施爱芬、施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4985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若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权,施亨明所有的位于乐清市乐成镇登云路18号4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286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3、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5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4、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队上述债务承担最高3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5、施爱芬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6、施亨明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14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杨州村;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天城乡巉头村;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171号;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施亨明,住雁荡镇靖西路57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施爱芬、施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温交银2012年310小企业贷字039号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若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权,施亨明所有的位于乐清市乐成镇登云路18号4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286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4、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5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5、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队上述债务承担最高3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6、施爱芬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7、施亨明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14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南塘镇杨州村;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天城乡巉头村;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成镇宁康西路171号;施爱芬,住南塘镇杨州路14号;施亨明,住雁荡镇靖西路57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施爱芬、施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温交银2012年310小企业贷字040号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若被告乐清市金峰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权,施亨明所有的位于乐清市乐成镇登云路18号4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286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4、温州维真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5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5、浙江森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队上述债务承担最高3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6、施爱芬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7、施亨明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17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14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周玉英,住虹桥镇集贤街123号。 | 原告李进晓诉被告方迪富、黄阿英、周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方迪富、黄阿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被告周玉英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7日8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 案号 | 判决要点 |
胡祥祯,住柳市镇彭桥村;尤小兰,住柳市镇新兴巷1弄7号;王华平,住盐盆街道盐盆捕捞村。 | 原告陈尧忠诉被告胡祥祯、尤小兰、林力挺、王华平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商初字第935号 | 一、被告胡祥祯、尤小兰应共同偿付原告李尧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08年5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511元,由被告胡祥祯、尤小兰共同负担。 |
余志明,住雁湖乡西塍村。 | 原告吴燕媚诉被告余志明、胡素莲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商初字第1083号 | 一、被告余志明偿还原告吴燕媚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吴燕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余志明负担。 |
陈耀辉,住城东街道梅湾村。 | 原告姜娇香诉被告陈耀辉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商初字第126号 | 被告陈耀辉应偿付原告姜娇香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6%从2014年1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
李建光3303231974****5717,住清江镇北塘村;施建芬3303231975****5727,住清江镇北塘村;李亮亮3303231982****3115,住翁垟街道雪湾村。 | 原告王益光诉被告李建光、施建芬、李亮亮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15号 | 被告李建光、施建芬、李亮亮共同偿还原告王益光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三被告负担。 |
黄南江,住北白象镇磐石西街74-2号;吴海,住北白象镇莲池头村。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黄南江、吴海信用卡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56号 | 一、被告黄南江、吴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7471.71元及手续费10656.76元和逾期利息(以87471.71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若被告黄南江、吴海逾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则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黄南江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P8N02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所得价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226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南江、吴海负担。 |
郑建峰,住柳市镇垟心村。 | 原告张献娥诉被告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84号 | 被告郑建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张献娥借款6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6万元从2014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郑建峰负担。 |
郑建峰,住柳市镇垟心村。 | 原告毕秀燕诉被告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83号 | 被告郑建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毕秀燕借款1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2万元从2014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郑建峰负担。 |
李素萍,住柳市镇上屋村;何笑影,住柳市镇兴隆东路20号。 | 原告高银存诉被告李素萍、何笑影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2号 | 一、被告李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高银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何笑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笑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素萍追偿。本案受理费33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素萍、何笑影负担。 |
林海,住北白象镇乐东村;林金权,住北白象镇乐东村。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林海、林金权信用卡纠纷 |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55号 | 一、被告林海、林金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601.93元及手续费671.77元和逾期利息(以20601.93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若被告林海、林金权逾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则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林海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HK263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所得价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40元,其余36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林海、林金权负担。 |
李亮亮,住翁垟街道雪湾村;张巨海、章建玲,住柳市镇中心路60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李亮亮、张巨海、章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商初字第1178号 | 一、被告李亮亮应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包括合同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其中合同期内利息为12279.47元;逾期罚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从2013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以12279.47元,按年利率10.8%从2013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张巨海、章建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亮亮追偿。本案受理费8923元,由被告李亮亮、张巨海、章建玲负担。 |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钱余有3303821977****1413,住白石街道钟前村。 | 原告林约琴诉被告钱余有离婚纠纷 | (2013)温乐民初字第919号 | 准予原告林约琴与被告钱余有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约琴负担。 |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 | 开庭时间 | 开庭地点 |
温州远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后西垟前岸(玉龙巷13-5号);李少江、陈旭蕊,住柳市镇新村路50弄3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温州远川电子有限公司、宝光集团有限公司、李少江、陈旭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温州远川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到期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息;2、若温州远川电子有限公司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的,则在拍卖、变卖其抵押给原告的坐落在柳市镇后西垟前岸西兴路玉龙巷13-5房屋,所得价款后,原告优先受偿;3、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和李少江、陈旭蕊对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原告为实现诉讼目的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 2014年8月18日8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赖天山、赖斌丰,住北白象镇赖宅村。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赖天山、赖斌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赖斌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2、保证人赖天山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归还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 2014年8月13日15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郑律,住柳市镇新市西街22弄12号;林利安,住北白象镇象南西路101号。 | 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律、林利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2、被告林利安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2014年8月14日14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林利安,住北白象镇象南西路101号;黄信柱,住柳市镇仙垟村。 | 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利安、黄信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利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2、被告黄信柱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2014年8月14日15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胡志明、吴江月,住柳市镇上园南路26号;高敏善、施玲微,住柳市镇前西村。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胡志明、吴江月、高敏善、施玲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森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53638.62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被告温州华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偿付在125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3、被告胡志明、吴江月对上述借款本息偿付在125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4、被告高敏善、施玲微对上述借款本息偿付在125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5、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 2014年8月15日9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虞洪群,住翁垟镇和睦巷22号。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虞洪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9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80352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王兰香,住北白象镇双庙村。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兰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即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6464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8%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金建华,住乐成镇西金路6幢301。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1176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陈梅,住柳市镇博伦路60弄7号。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87112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黄乐萍,住象阳镇山前马村。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乐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80360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林阿静,住翁垟镇雪湾村。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阿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5960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郑克勇,住虹桥镇埭南路170弄38号。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克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9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82576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陈小温,住乐成镇东堡城39号。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8192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傅飞燕,住乐成镇银潭巷21弄6号。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傅飞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1136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王磊,住北白象镇王家店村。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8768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黄敏,住北白象镇下庠村。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9344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陈燕青,住柳市镇兴达路37弄47号。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燕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7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9344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郑国伟,住北白象镇象塔东路1号。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2月4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6392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王珠霞,住黄华镇上岩前村华西路138号。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1640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郑建义,住乐成镇马车河村。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4016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郭青,住乐成镇丹霞路83弄6幢504室。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4736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
卢良华,住乐成镇乐西路水电公寓C402室。 | 原告乐清市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乐清市香江丽苑代建房落实表》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履行支付购房款至95%的义务,被告尚应支付购房款714960元,并自2013年3月18日开始按月利率1.8%的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4年8月11日8时30分 | 本院第十四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