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4年4月30日,我大队在虹桥、柳市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共计495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规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基本信息请登录到乐清交警网(www.yqgajj.cn)查询。
特此公告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4年5月5日
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