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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关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老娘舅”
2014-05-05

    关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老娘舅”

    ■韩旭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你会怎么办?或许到目前为止,仍然有不少人对于由看起来不苟言笑的法官来解决感到不适,或者怕花钱,又或者嫌麻烦。那么,在淡溪,还有另外一个选项,找“老娘舅”,也就是那位你并不觉得陌生,总会带着情感帮你解决问题的司法调解员。(4月29日《乐清日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交往的范围不断扩大,交往的方式和内容也更加丰富,随之,人们相互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面对日益增多的纠纷,在现代社会中主导性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专门化的正规化的国家司法机关,主要就是指法院,逐渐感到不堪重负。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出现“诉讼爆炸”的景象,于是开始探索并逐步建立替代司法审判的纠纷解决机制。据统计,如今即使在美国也只有5%的案件经过法院正式的审判程序,其余95%则在审判前就已经被解决。

    与世界其他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状况基本相同,我国调解制度的新一轮发展,既有国家有权机构,包括法院以及提供纠纷处理机制的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和方法上的灵活运用,也包括由社会组织展开的所谓民间调解。

    这方面的实践,在乐清,就已不乏鲜活的例证。如果说淡溪的“老娘舅”应视为国家有权机关的范畴,因为毕竟是由镇司法所的所长出面,那么,由市人大代表、民丰社区党支部书记周庆城主持的老周工作室,则堪称做社会调解或称“民间调解”的范例。

    历史往往以扬弃的方式向前发展。调解制度这一轮的新发展,应当并且必然与其历史上的形态,包括改革开放前的运作方式有着重大不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此番调解制度的发展是在法律之光照耀下开展的。我们在山东某县调研时注意到,当地一个名为“平安协会”的社会组织在开展调解时,始终坚持“千难万难,依法解决就不难”这一基本准则。而且,这也正是该组织在当地纠纷调处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条基本经验。也就是说,调解并非“法外的”某种变通或优惠,而是法律在基层社会的一种实现方式。

    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法治之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已形成社会共识,法治中国的建设任务也已提上日程。可以预计,法治在我国新一轮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必将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其正规化方面的建设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例如,如何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与此同时,法治发展的非正规化方面也不可忽视,例如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问题。

    法治的主要表征就是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不过,其实质性涵义或者说核心问题乃是掌握着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守法问题。而法治的正规化方面实质上是为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和规范。至于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只要使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尺度和标准这一观念不断得到树立并巩固即可,而法律的实现方式则可以相对灵活一些,相对柔性一些,以保持社会必要的“温情”。因此,调解制度作为实现这一功能的一个重要载体,对其完善和发展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作者为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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