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3年11月19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11月19日 乐清市三雄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宣海,住所:北白象镇西才村广场路39-43一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希银电工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三雄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3年1月21日9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3年11月19日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 | 开庭时间 | 开庭地点 | 郑乐彬、张云平,住乐成街道南大街57号。 | 原告应海瓯诉被告郑乐彬、张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应海瓯借款200万元、利息、违约金;被告应承担原告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2.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 2014年2月20日8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钱焕章,住白石街道凤凰南路2号;黄思敏,住柳市镇庆旺南路138弄30号。 | 原告乐清市如尹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焕章、黄思敏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钱焕章、黄思敏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99999.03元,利息、罚息、复利;被告钱焕章、黄思敏在220万元的最高额度内以坐落于柳市镇长虹花园新村3幢201室的房产及柳市镇花园新村3幢107室的房产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2月21日8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张建兵3303231974****0610,住城东街道东山南村。 | 原告李建平素诉被告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2月21日9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李晓野,住乐成街道青浦巷6号2户。 | 原告胡海欧诉被告李晓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晓野偿付原告胡海欧借款12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2014年2月24日15时 | 本院第三法庭 | 施星微3303231973****3325,住翁垟街道双望村。 | 原告蔡爱美诉被告施星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施星微立即偿原告欠款25774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2月24日15时30分 | 本院第三法庭 | 章虎,住柳市镇浃东村。 | 原告郑元新诉被告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泥款68880元以及逾期付款赔偿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2月21日8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周林华、陈春华,住柳市镇三里村。 | 原告林巍巍诉被告周林华、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以及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14年2月21日9时30分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王云钗,住北白象镇塘上村。 | 原告叶闽诉被告王云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 2014年2月20日14时 |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 朱秀荣,住虹桥镇金沙路9弄26号。 | 原告陈秀进诉被告朱秀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284万元由原、被告各半偿还。 | 2014年2月20日8时30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梅玉敏、朱丹,住虹桥镇河心东路33弄41号。 | 原告赵建华诉被告梅玉敏、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立即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2014年2月20日14时分 |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 案 号 | 判决要点 | 郑曙,住乐成街道隔河东路10弄4号。 | 原告:任德 被告:郑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商初字第530号 | 一、被告张碎杰应偿付原告吴乐丹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吴乐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张碎杰负担。 | 郑爱微,住北白象镇南大街73号。 | 原告:黄珠微 被告:郑爱微、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北白象支行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2013)温乐柳民初字第286号 | 一、被告郑爱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黄珠微599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北白象支行在其扣划的59900元范围内向原告黄珠微承担返还责任。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均由原告黄珠微负担。 | 陈启双、南云云,住柳市镇马仁桥村。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陈启双、南云云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43号 | 一、被告陈启双、南云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61869.85元及逾期罚息、复利(以761869.85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28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若两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南云云提供的坐落在本市柳市镇上园大厦3号楼314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17408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1420元,由被告陈启双、南云云负担。 | 黄爱美,住柳市镇新市街43号。黄永贤,住北白象镇交通东路128号。 | 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元 被告:黄爱美、黄永贤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74号 | 一、被告黄爱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7280元、罚息(逾期罚息自2013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被告黄永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永贤偿还欠款后,有权向被告黄爱美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黄爱美、黄永贤负担9100元。 | 温州天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爱美,住所:柳市镇龙井路营房; 黄永贤,住北白象镇交通东路128号。 | 原告: 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天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黄永贤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75号 | 一、被告温州天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7280元、罚息(逾期罚息自2013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被告黄永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永贤偿还欠款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天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温州天云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黄永贤负担9100元。 | 孔万玉3303231965****0419,住城南街道南岸村。 | 原告:阚洪灯 被告:乐发国、郑邦熙、孔万玉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3)温乐民初字第339号 | 一、被告乐发国赔偿原告阚洪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33379.92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二、被告郑邦熙赔偿原告阚洪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797.49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三、被告孔万玉赔偿原告阚洪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4797.49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一庭转付。四、被告乐发国、郑邦熙、孔万玉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阚洪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4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阚洪灯负担290元,被告乐发国负担926元,被告郑邦熙负担21元,被告孔万玉负担 210元。 | 王玲玲,住翁垟街道曙光村。 | 原告:薛仁来 被告:王玲玲、胡湘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347号 | 一、被告王玲玲应偿付原告薛仁来借款本金3万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被告胡湘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湘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玲玲追偿。三、驳回原告薛仁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玲玲、胡湘珍负担。 | 钱银平,住虹桥镇幸福东路813弄13号;钱济萍,住虹桥镇双池巷40号。 | 原告:袁罗牙 被告:钱银平、钱济萍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97号 | 被告钱银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袁罗牙货款715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71500元从2013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590元,由被告钱银平负担。 | 吴荣生3303821984****4916,住虹桥镇杏二村。 | 原告:叶雪峰 被告:吴荣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74号 | 被告吴荣生应偿付原告叶雪峰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980元,由被告吴荣生负担。 | 倪胜微3303821981****4043,住虹桥镇塔桥村。 | 原告:叶雪峰 被告:倪胜微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75号 | 被告倪胜微应偿付原告叶雪峰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1%计算,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22日起;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7日起;以本金1万元基数,自2010年8月18日起,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倪胜微负担。 | 赵建芬3303231975****4522,住虹桥镇里弄巷村。 | 原告:叶雪峰 被告:赵建芬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76号 | 被告赵建芬应偿付原告叶雪峰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赵建芬负担。 | 宋立顺、黄春凤,住芙蓉镇筋竹村;宋台辉,住乐成街道公安西路21号。 | 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宋立顺、黄春凤、林旭清、宋台辉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337号 | 一、被告宋立顺、黄春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7499.94元及利息1356.08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3年4月25日止为12876.16元,以247499.94元从2013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14.85‰另行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被告宋立顺、黄春凤若逾期还款,则依法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宋立顺名下的房产(坐落在乐清市芙蓉镇筋竹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芙蓉镇字第00234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50万元内优先偿还原告第一款项的债权。三、被告林旭清、宋台辉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旭清、宋台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立顺、黄春凤追偿。本案受理费5210元,由被告宋立顺、黄春凤、林旭清、宋台辉负担。 |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郑立诚3303231964****7116、阮菊云3303231962****7142,住大荆镇糠巷8弄3号,现住大荆镇石门村碧潭路16弄3号。李国友3303231968****6935,住雁荡镇青松路33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被告:郑立诚、阮菊云、李国友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250号 | 一、被告郑立诚、阮菊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328.4元、罚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8日起按贷款年利率8.856%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复利(以期内未付利息1328.4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8日起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郑立诚、阮菊云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大荆镇石门村碧潭路16弄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雁荡镇字第05466号)在最高额60万元的抵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享有对该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国友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国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立诚、阮菊云追偿。本案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郑立诚、阮菊云、李国友共同负担。 |
受送达人 |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 案 号 | 判决要点 | 俞中花,住城东街道坝头村。 | 原告:郑胜奇 被告:俞中花、赵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温乐商初字第384号 | 一、被告俞中花应偿付原告郑胜奇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7%自2012年7月13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赵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俞中花追偿。本案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俞中花、赵萍负担。 | 卢云乐,住乐成镇牛鼻洞村;张利先,住乐成镇珠垟村。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被告:卢云乐、张利先、陈瑞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商初字第389号 | 一、被告卢云乐、张利先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复利、罚息算至2013年2月27日合计为31145.98元,剩余罚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79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陈瑞勇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云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11元,由被告卢云乐、张利先、陈瑞勇共同负担。 | 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赵乐娃,住柳市镇曙光北路50号;赵双和、金和平,住柳市镇捷达路60号;金文豹、陈翠英,住柳市镇泰伯巷14弄1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正德气动有限公司、赵乐娃、赵双和、金和平、金文豹、陈翠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商初字第297号 | 一、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68845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2年12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原告对被告金文豹、陈翠英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后西垟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1725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02]字第044-0076号,抵押合同号为XC62756411300490)的拍卖或变卖款在最高限额145万元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原告对被告赵双和、金和平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旭阳大厦9F-D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42572号,抵押合同号为XC62756411300490)的拍卖或变卖款在最高限额为573万元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浙江正德气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7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赵乐娃、赵双和、金和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992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 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柳市镇新光工业区;赵乐娃,住柳市镇曙光北路50号;赵双和、金和平,住柳市镇捷达路60号;金文豹、陈翠英,住柳市镇泰伯巷14弄1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正德气动有限公司、赵乐娃、赵双和、金和平、金文豹、陈翠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3)温乐商初字第298号 | 一、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808%自2013年1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原告对被告金文豹、陈翠英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后西垟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1725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02]字第044-0076号,抵押合同号为XC62756411300490)的拍卖或变卖款在最高额145万元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原告对被告赵双和、金和平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旭阳大厦9F-D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42572号,抵押合同号为XC62756411300490)的拍卖或变卖款在最高限额为573万元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浙江正德气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赵乐娃、赵双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华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678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 经乐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乐清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位于翁垟街道海潮路乐清经济开发区乐商创业园部分房屋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如下: 备注:①至少要有容纳1000人左右的食堂用餐设施、设备;②食堂面积不能少于总租赁面积的70%,剩余面积若有其他需求需经出租人同意,开小卖部的面积不能超过总租赁面积的10%;③竞买人竞得租赁权后须另行向乐清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缴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 二、本次拍卖标的不设底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竞买人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企事业单位(不接受联合报名)。 四、租金支付办法:租金分五期支付,每期按年支付,每年租金为成交租金的五分之一。第一年租金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今后四年,于上年度租金到期日提前一个月付清下年度租金。《房屋租赁合同》于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7日内签订。 五、本次拍卖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租赁权拍卖文件》,申请人可于2013年12月 5日至12月9日到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科获取。 六、报名有关事宜: 1.报名时间:2013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9日16时止(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16时。自然人必须以该自然人名义交纳保证金,企事业单位由其账户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2013年12月9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报名地点: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科(乐清市市府路1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 2.报名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1)竞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报名时,须当场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2)自然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3)企业单位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事业单位须提交事业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6)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7)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拍卖会时间:2013年12月10日上午10时 拍卖会地点: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拍挂大厅 七、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如下: 联系地址: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科 联系电话:0577-61882652 (产权交易科) 0577-88922299(拍卖公司) 网址:http://www.yqztb.gov.cn www.pm333.com(拍卖公司) 开户单位: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乐清市支行营业中心 账 号:19-270101040011289 开户行:中信银行温州乐清支行 账 号:7335210182600027880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清市支行 账 号:10053678444001000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 账 号:33001627535059789789 八、未尽事项详见拍卖须知。 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乐清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市恒大拍卖行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9日 乐清经济开发区乐商创业园部分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 乐资产权告字〔2013〕9 号 租赁标的 | 租赁标的出租范围 | 租赁标的位置 | 建筑面积(㎡) | 用途 | 租期(年) | 起拍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乐清经济开发区乐商创业园部分房屋 | 乐商创业园N幢1-2层 | 翁垟街道 海潮路 | 4883.71 | 食堂 | 5 | 190 | 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