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周凡琳)近日,我市出台《乐清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乐政办发〔2013〕75号),文件对我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筹集和整合、项目申报和管理、补助方式和标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规定,明确提出整合用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相关上级及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改水改厕、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农网改造)、河道整治、文体设施建设、其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9项补助资金,涉及市农办、扶贫老区办、市政园林局等12个项目主管部门。 文件明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其中重点村补助限额为100万元;精品村按农村户口人数划分为1000人以下、1000-2000人、2000人以上三个等级,创建周期为2年,累计补助限额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重要依据。 此外,为鼓励各村积极发动在外企业家回馈家乡建设,吸引社会工商资本投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核定决算总造价超过2000万元的美丽乡村精品村,我市将对其村自筹资金部分,按10%的标准予以额外奖励,不受补助限额的限制。 我市调整 美丽乡村创建项目奖补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