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0年8月31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8月31日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诉讼请求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郑圣锋,住乐成镇市岭村。 原告:林黎云 被告:郑圣锋 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郑铭、婚生子郑燮由原、被告双方协商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2月2日8时30分 本院第14法庭
案由:离婚纠纷
黄宣荣、施小萍,住柳市镇龙坦路63号。 原告:范晓敏 被告:黄宣荣 施小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黄宣荣、施小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2月2日14时30分 本院第3法庭
包建永、陈东晓,住乐成镇国贸大厦861室。 原告:林丽娟 被告:包建永、陈东晓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2月2日8时30分 本院第3法庭
夏洪锋,住象阳镇泮垟前横村;包巨龙,住柳市镇东庄巷22号。 原告:高寒丰 被告:夏洪锋、包巨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1.被告夏洪锋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整;2.判令被告夏洪锋支付利息(暂算至2010年7月8日止为54500元,此后以月息1%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3.被告包巨龙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0年12月2日14时30分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刘林巧、王兰英,住柳市镇前州村。 原告:余可济 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2万元;2.月息1%,从借款之日起到具体偿还之日止(利息暂计3456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0年12月3日9时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被告:刘林巧、王兰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金万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薇薇,住所: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 原告:蔡时德 判令原告偿还所欠货款14639元。 2010年12月3日9时30分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被告:浙江金万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陈芳萍,住柳市镇长道坦村。 原告:章启策 被告:陈芳萍 判令1.原、被告离婚;2.返还金项链一条、钻石一枚。 2010年12月2日9时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案由:离婚纠纷
更正: 2010年8月24日《乐清日报》第7版本院公告中“被告(受送达人):李云龙” 应为“被告(受送达人):李龙云”。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案 号 判决要点
金建友、季小华,住乐成镇亦丰路11号。 原告:张秀燕 被告:金建友、季小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197号 被告金建友、季小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秀燕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本金6万元从2008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金建友、季小华负担。
朱建明(曾用名朱建辉),住乐成镇城西路72弄2号;林宣安,住乐成镇湖上岙村。 原审原告:张宗玺 原审被告:朱建明、黄建琴、林宣安 (2010)温乐商再字第1号 一、撤销本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二、被告朱建明偿还原告张宗玺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07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审判监督庭转付。三、被告林宣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张宗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70元,由被告朱建明、林宣安负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程胜英,住柳市镇后市街16号。 原告:郑伍萍 被告:程胜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93号 一、被告程胜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伍萍借款20万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被告程胜英负担。
林春琴、黄仁远,住柳市镇团结东路7号。 原告:胡海欧 被告:林春琴、黄仁远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25号 被告林春琴、黄仁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海欧借款19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0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林春琴、黄仁远负担。
浙江金万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薇薇,住所: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 原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浙江金万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10号 被告浙江金万利服饰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76143元及逾期利息(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69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浙江金万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刘少海,住柳市镇新都东路32号。 原告:刘勤邦 被告:刘少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59号 被告刘少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勤邦借款4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0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少海负担。
包洪玉、林加琳,住芙蓉镇双垟北路10号。 原告:吴洁净 被告:包洪玉、林加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12号 一、被告包洪玉、林加琳应偿还原告吴洁净货款计人民币20.1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1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吴洁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20元,由被告包洪玉、林加琳负担。
伍朝魁,住芙蓉镇新街9号。 原告:吴洁净 被告:伍朝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14号 一、被告伍朝魁应偿还原告吴洁净货款计人民币16.6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6.6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吴洁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20元,由被告伍朝魁负担。
卢庆平,住岭底乡黄坦村。 原告:张旭豹 被告:卢庆平 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 (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24号 一、被告卢庆平应支付原告张旭豹垫付款47883.44元及利息损失自2010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张旭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卢庆平负担。
杨有乾,住大荆镇临水路3弄10号。 原告:杨洪建 被告:杨有乾 (2010)温乐荆民初字第119号 被告杨有乾赔偿原告杨洪建医疗费9800元、误工费3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交通费500元等合计1370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5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有乾负担。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黄贤秀,住白石镇戴东村。 原告:吴彩霞 被告:黄贤秀 案由:离婚纠纷 (2010)温乐柳民初字第31号 一、准许原告吴彩霞与被告黄贤秀离婚。二、驳回原告吴彩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彩霞负担。
黄贤秀(住白石镇戴东村): 本院受理原告吴彩霞诉被告黄贤秀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吴彩霞已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吴彩霞不服一审判决,请求:1.依法撤销(2010)温乐柳民初字第31号判决书,依法确认柳市镇兴达路45弄46号501室由上诉人所有;确认共同债权33.1万元;确认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2010年8月31日
柳知春、高容容(住柳市镇新市街50弄8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汉池与被告柳知春、高容容、吴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温乐商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