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0年8月24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8月24日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诉讼请求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周朝光,住乐成镇南门村。 原告:金妹娇 被告:高光书、周朝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判令:1.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原告金妹娇因伤所造成的医疗费72749.73元、护理费9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2200元、营养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残疾赔偿金50435.28元、长期护理依赖176400元(被告高光书已付4.2万元)还应赔偿303615.01元。2.被告高光书、周朝光因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在连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被告高光书、周朝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负担。 2010年11月25日8时30分 本院第11法庭
陈坚,住乐成镇双雁苑F幢405室。 原告:蒋兴友 被告:陈坚 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及押金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9日8时30分 本院第14法庭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施小芬,住柳市镇翔金垟村。 原告:包良克 被告:李式孟、奚美秀、施小芬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李式孟、奚美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被告施小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5日8时30分 本院第7法庭
周晓伟,住虹桥镇新三路492号。 原告:吴鹏翔 被告:周晓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周晓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2.4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5日8时30分 本院第3法庭
程培玲,住乐成镇石马南村。 原告:施向东 被告:程培玲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程培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赔偿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5日8时30分 本院第3法庭
王海翔,住乐成镇环城西路14号。 原告:施向东 被告:王海翔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王海翔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赔偿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5日14时 本院第3法庭
金乐丹,住乐成镇呈祥路40号;黄忠法,住城北乡济头村。 原告:施向东 被告:金乐丹、黄忠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金乐丹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赔偿损失,要求被告黄忠法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5日14时 本院第3法庭
李云龙,住乐成镇八金田村。 原告:施向东 被告:李云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李云龙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5日14时 本院第3法庭
瞿志华,住乐成镇山前路91号。 原告:施向东 被告:瞿志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瞿志华立即偿原告还借款8万元并赔偿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5日14时 本院第3法庭
张茂海,住城北乡马龙头村。 原告:叶建朋 被告:张茂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张茂海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赔偿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5日8时30分 本院第3法庭
金松才、方雪飞,住乐成镇悬浦中路43号。 原告:赵建华 被告:金松才、方雪飞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6日8时30分 本院第9法庭
赵乐梅,住柳市镇柳黄路225号。 原告:王茹 被告:赵乐梅、吴涛、吴冰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6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0年11月29日8时30分 本院第3法庭
杨彩云,住乐成镇石马捕捞村。 原告:张赛英 被告:杨彩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6日8时30分 本院第3法庭
刘敏华,住乐成镇萧台巷11号,杨赛珍,住北白象镇前黄村。 原告:胡索达 被告:刘敏华、杨赛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刘敏华、杨赛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5日14时 本院第7法庭
黄宣荣,住柳市镇后街龙坦路63号。 原告:夏其斌 被告:黄宣荣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13.9万元及逾期付款赔偿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6日8时30分 本院第7法庭
李启臣,住柳市镇翔金垟村。 原告:郑家相 被告:李启臣、王荣安、黄大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1.被告李启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利息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银行利息的四倍;2.被告王荣安、黄大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人承担。 2010年12月1日9时30分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赖玉燕,住柳市镇戴东村。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判令1.被告赖玉燕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余额3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17549.38元(暂计算至2010年3月23日,合同期内按月利息4.05%。计算利息款,自2009年11月19日起按合同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若被告赖玉燕无力偿还,则依法处置被告赖玉燕所有的 坐落于柳市镇建宁路37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30f25546号,建筑面积312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乐政国用(2008)字第46-4772号,土地使用面积45平方米)其变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实现其他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6日10时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被告:赖玉燕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案 号 判决要点
陈悦,住乐成镇鸣阳路38号。 原告:李冬 被告:陈悦、叶晓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温乐商初字第934号 一、被告陈悦应偿还原告李冬借款本金119万元及利息(以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每笔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应扣除已付的利息27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李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70元,由被告陈悦负担。
原告:滕碎莲 被告:陈悦、叶晓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温乐商初字第986号 一、被告陈悦应偿还原告滕碎莲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从2009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滕碎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悦负担。
刘敏华、杨赛珍(户籍所在地:北白象镇前黄村),住乐成镇萧台巷11号。 原告:吴延达 被告:刘敏华、杨赛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60号 被告刘敏华、杨赛珍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吴延达借款本金1522500元及利息(本金1522500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8500元,由被告刘敏华、杨赛珍负担。
李玉翠、杨美福,住乐成镇隔河东路3弄10号。 原告:张燕强 被告:李玉翠、杨美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160号 被告李玉翠、杨美福应归还原告张燕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月利率2.19%从2007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07年7月10日,以本金25万元、月利率2.19%从2007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李玉翠、杨美福负担。
倪建武,住虹桥镇仙垟陈村仙宁南路72号。 原告:姜晓英 被告:倪建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164号 被告倪建武应偿还原告姜晓英借款计人民币28.4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9万元从1998年2月4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金9.4万元从1998年2月22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交。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0元,由被告倪建武承担。
陈丰,住乐成镇山前路4幢102室。 原告:黄华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陈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198号 被告陈丰应偿还原告黄华电气有限公司货款9425元及利息(以9425元从2009年4月1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丰负担。
南朝飞、黄国莲,住黄华镇胡家垟村。 原告:陈晓余 被告:南朝飞、黄国莲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211号 被告南朝飞、黄国莲应归还原告陈晓余借款628.9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0年3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5823元,由被告南朝飞、黄国莲负担。
乐清市机械电器工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钤,住所:乐成镇温杭西路45号。 原告:浙江金星电器开关厂 被告:乐清市机械电器工业总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217号 被告乐清市机械电器工业总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金星电器开关厂货款35506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688元,由被告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世学,住虹桥镇水坑村。 原告:赵微苹 被告:陈世学 案由:离婚纠纷 (2010)温乐虹民初字第171号 驳回原告赵微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微苹负担。
曾爱琴(七里港镇曹田后村):本院受理原告林金国诉曾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林金国自动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010年8月24日
温州安徒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磐石镇磐石服装工贸城A幢2-6层厂房):本院受理原告蒋冬荀诉温州安徒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张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张云丽自愿于2010年8月6日前支付原告蒋冬荀175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小海负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2010年8月24日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诉讼请求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潘银品,住白石镇密川村。 原告:浙江高博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潘银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赔偿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起);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9日9时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翁宝平,住七里港镇排岩头村。 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翁宝平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51840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2010年11月25日14时30分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陈光辉,住白石镇下马岭村。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柳市支行 被告:陈光辉、郑小云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判令1.被告陈光辉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以及利息12708.77元,从2010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12.6135%。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判处被告郑小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0年11月25日9时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陈阿双, 住芙蓉镇茶塘村。 原告:赵永成 被告:陈阿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2日起按月利息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0年11月25日9时30分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柯世双, 住石帆镇河淇村。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被告:柯世双 被告柯世双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91.98元及自2009年1月2日开始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暂计至2010年2月1日止为2370.55元)和自2009年1月2日开始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暂计至2010年2月1日止为1107.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柯世双承担。 2010年11月24日8时30分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案由:信用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