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17日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0年8月17日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诉讼请求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黄向乐,住柳市镇沙西村(娘家)。 原告:戴成庆 被告:黄向乐 案由:离婚纠纷 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3日15时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林素微,住翁垟镇沙角村。 原告:陈丽萍 被告:林素微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04年7月24日开始按月息1%计算到法院确定付款日,到起诉日约1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22日15时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倪祥贵,住黄华镇长林西村。 原告:郑志蕊 被告:倪祥贵 案由:离婚纠纷 判令原、被告离婚。 2010年11月22日9时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李才利,住虹桥镇瑶岙街50号,现通讯地址大荆镇油岙村119号(娘家)。 原告:朱孟水 被告:李才利 案由:离婚纠纷 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19日8时30分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倪宗寿,住虹桥镇虹淡路43弄7号。 原告:徐杏媚 被告:倪宗寿 案由:离婚纠纷 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18日8时30分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陆华, 住石帆镇河淇村。 原告:杨飞 被告:陆华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0年11月17日8时30分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杨灵好,住大荆镇蒲湾村272号。 原告:廖玲君 被告:杨灵好 案由:离婚纠纷 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雨欣由原告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2010年11月19日8时30分 本院大荆人民法庭
叶宝钦(住乐成镇南岸村):本院受理原告施燕秋诉被告蒋焕义、张其平、叶宝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该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11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0年8月17日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案 号 判决要点
张海兵、林绿燕,住乐成镇东山南村。 原告:徐乐阳 被告:张海兵、林绿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140号 被告张海兵、林绿燕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徐乐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0万元从2007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海兵、林绿燕负担。
张小龙、陈荷秀,住乐成镇南草垟村。 原告:周德 被告:张小龙、陈荷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147号 被告张小龙、陈荷秀共同偿还原告周德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其中3万元利息按月息1.5%从2007年4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1万元利息从2010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小龙、陈荷秀承担。
王阿伍、王建蕊,住乐成镇湖上岙村。 原告:程正洪 被告:王阿伍、王建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219号 被告王阿伍、王建蕊应支付原告程正洪货款344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9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王阿伍、王建蕊负担。
黄建珍、林建芬,住北白象镇前西漳村长宁路84号。 原告:林云宣 被告:黄建珍、林建芬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225号 一、被告黄建珍、林建芬应共同偿还原告林云宣借款本金125万元及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林云宣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05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1050元,由被告黄建珍、林建芬负担。
冯聚云,住乐成镇建设中路85号。 原告:杨雷 被告:冯聚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266号 被告冯聚云应偿还原告杨雷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结算至2010年2月28日的利息为50.9万元,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0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被告冯聚云负担。
陈建新,住乐成镇东山南村。 原告:温州莱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陈建新 (2010)温乐商初字第427号 被告陈建新应支付原告温州莱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8583元及利息(自2010年6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本案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1008元,由被告负担。
案由:合同纠纷
朱品莉、郑元胜,住柳市镇上峰村。 原告:黄可蕊 被告:朱品莉、郑元胜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02号 一、被告朱品莉、郑元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可蕊借款13万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黄可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40元,财产保全费1230元,由原告黄可蕊负担340元,被告朱品莉、郑元胜负担4130元。
陈显明,住北白象镇瑞里村。 原告:孙天钰 被告:陈显明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43号 被告陈显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期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孙天钰与债务8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0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旅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显明负担。
刘少海,住柳市镇新都东路32号;郑克,住乐成镇环城东路293号。 原告:李海文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23号 一、被告刘少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李海文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8年7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郑克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受理费8650元,公告300元,由被告刘少海、郑克负担。
被告:刘少海、郑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郑玉平,住象阳镇象山东岙村。 原告:黄乐春 被告:郑玉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81号 被告郑玉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黄乐春借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4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郑玉平负担。
孙存铸,住翁垟镇沙角村。 原告:长城电器集团销售中心 被告:孙存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72号 被告孙存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长城电器集团销售中心货款29294.07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4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存铸负担。
张三德,住黄华镇关村。 原告: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张三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76号 被告张三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6479.2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3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4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三德负担。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案 号 判决要点
曹爱玲,住清江镇方江屿村;钱玉珠,住虹桥镇文化路1号;孔玉娣,住雁荡镇靖北路52号。 原告:朱明乐 (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46号 一、被告曹爱玲应偿还原告朱明乐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钱玉珠、孔玉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9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曹爱玲、钱玉珠、孔玉娣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徐卫兵,住仙溪镇石碧岩村。 原告:黄玲玲 被告:徐卫兵 案由:离婚纠纷 (2010)温乐荆民初字第107号 驳回原告黄玲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黄玲玲负担。
陈林顺,住龙西乡叶山村。 原告:叶雪萍 被告:陈林顺 案由:离婚纠纷 (2010)温乐荆民初字第82号 准予原告叶雪萍与被告陈林顺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叶雪萍负担。
陈鸯鸯,住翁垟镇东安路南新巷。 原告:陈军 被告:陈鸯鸯 案由:离婚纠纷 (2010)温乐柳民初字第71号 一、准予原告陈军与被告陈鸯鸯离婚。二、婚生女陈乐曦由原告陈军抚养成人。被告陈鸯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军子女抚养费2.4万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