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我市200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即将开始,根据有关就业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2009年度保障金征收工作按乐残(〔2009〕19号)文件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征收时间及程序 2009年度各纳税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最低金额由市残联根据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情况已统一核定,并已在“乐清财税网”(www.yqcs.gov.cn)上公布,请各用人单位及时查询核对。各企业必须在9月15日前按核定最低金额将应缴纳的保障金一次性足额存入,由地税局依法统一代收,上缴国库。2009年新开办的企业以及企业对市残联所核定应缴纳保障金金额有异议的,请在9月15日前带企业2009年度全年职工工资名册(装订成册的账本)原件、企业公章、汇算单位带2009年度企业汇算年报表到市残联劳服所进行复核,逾期不予受理,视为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保障金的征收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三、征收标准 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定为12000元。 联系单位:乐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地址:乐成镇人民路46号(原市人民医院门诊大院内) 电话:62550592 62553092 特此通告。 乐清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0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