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溪镇的孔某开车时不慎撞上一辆摩托车,马上报警。当时,他看见摩托车上的二人伤势严重,一时难找到其他车辆,情急之下,就自己开车送伤者去医院抢救,没有在现场标明位置。这可惹下麻烦了,因为这种做法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 8月7日晚,孔某驾驶小轿车,从清江镇西沿村往乐成镇方向行驶。当途经石清线时,与夏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夏某和他妹妹当即被甩下车,伤势不轻。孔某见两人生命危急,又拦不到车,心想“救人要紧”,便立即发动肇事车,送两人去附近的医院抢救。经过医生急救,夏某挽回一条生命,而他的妹妹则在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不幸离开了人世。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 (实习生 程遥 通讯员 胡文丽) 遇到这种情况,肇事者应该如何处理? 本报法律顾问、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陈建远律师解答:《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本案中,轿车驾驶员孔某在夜间发生交通事故,面对摩托车上驾乘人员严重受伤,在现场没有其他车辆往来的情况下,发动肇事车辆送两名伤员去医院抢救,而疏忽了标明现场位置。从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良知方面看,孔某的做法是积极的,但是保护现场也很重要。保护现场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交通警察勘查现场,确定责任,为事故善后赔偿提供依据。孔某在事故中没有保护现场,这在事故处理中对孔某是不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