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本院判决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8月3日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案 号 判决要点
施冠峰,住乐成镇环城东路238弄1号。 原告:高松洁 被告:施冠峰 (2010)温乐商初字第37号 被告施冠峰应偿还原告高松洁借款计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0年1月4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施冠峰负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叶志光,住乐成镇县浦村。 原告:朱丹 被告:叶志光 (2010)温乐商初字第132号 被告叶志光应偿还原告朱丹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0年2月9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0元,合计5800元,由被告叶志光负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管伟锡、冯万林,住乐成镇云岭村。 原告:陈云林 被告:管伟锡、冯万林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商初字第368号 一、被告管伟锡应支付原告陈云林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冯万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冯万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管伟锡追偿。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负担。
陈建国、薛琴,柳市镇长道坦村。 陈建国、薛琴,柳市镇长道坦村。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18号 被告陈建国、薛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森林40.7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09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案件受理费741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710元,由被告陈建国、薛琴负担。
章慧,住柳市镇朝阳村。 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94号 被告章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章慧负担。
被告:章慧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钱玉珠,住虹桥镇文化路1号。 原告:赵欣欣 被告:钱玉珠、黄香煜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84号 一、被告钱玉珠应偿还原告赵欣欣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转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黄香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赵欣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钱玉珠、黄香煜负担。
上列判决同时确定: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余美青,住南塘镇珠南村,现住南塘镇东山村(娘家)。 原告:林庆弟 被告:余美青 (2010)温乐虹民初字第246号 准予原告林庆弟与被告余美青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庆弟负担。
案由:离婚纠纷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诉讼请求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刘建权,住黄华镇黄华村。 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判令1.被告佛山市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日千分之三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刘建权对被告佛山市梅兰日兰电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9日9时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被告:佛山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刘建权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谢铭安,住黄华镇黄华村。 原告:黄岳千 被告:谢铭安 判令被告偿还地砖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赔偿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5日9时30分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高彩凤、全忠祥,住乐成镇翡翠路9弄1号B幢801-802室。 原告:程忠兰 被告:高彩凤、全忠祥 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本金10万元整;2.责令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日,暂定5万元。3.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2010年11月5日9时 本院柳市人民法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朱利民、朱利攀,住南岳镇杏一村。 原告:张岩宝 被告:朱利民、朱利攀 判令被告朱利民、朱利攀立即偿付原告工程款19126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91269元为基数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0年11月3日8时30分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梁德勇,住石帆镇霞雪村。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清江支行 判令被告倪中权提前偿还借款本金65873.6元以及利息4095.34元,从2010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6135%。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梁德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0年11月8日8时30分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被告:倪中权、梁德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侯阜贺, 住虹桥镇上陶巷东7幢5号。 原告:员瑞生 被告:侯阜贺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09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0年11月4日8时30分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支爱丽, 住清江镇西沿村。 原告:赵欣欣 被告:支爱丽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3月22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0年11月5日8时30分 本院虹桥人民法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刘建权(黄华镇黄华村):本院受理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刘建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驳回被告佛山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8月3日
刘建权(黄华镇黄华村):本院受理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刘建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佛山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送达上诉状副本通知书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0年8月3日
倪中权(住清江镇邺岙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清江支行诉被告倪中权、梁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于2010年11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0年8月3日
更正:2010年7月27日《乐清日报》第8版本院公告原告潘厚来诉被告丁丽华离婚纠纷一案开庭时间“2010年10月14日8时30分”更正为“2010年11月2日8时30分”。
本院受理下列民商事案件,因有关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0年8月3日
受送达人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诉讼请求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王存、吴飞,住柳市镇新都西路39号。 原告:陈碎霞 被告:王存、吴飞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15179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5日8时30分 本院第3法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陈品兰、王锡明,住乐成镇田垟村。 原告:郑云平 被告:陈品兰、王锡明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11月5日8时30分 本院第7法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