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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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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一审被判
有期徒刑
十五年
2010-08-03

  市教师进修学校

  原副校长董孟富

  一审被判

  有期徒刑

  十五年

  本报讯  昨日,乐清市教师进修学校原副校长董孟富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2005年至2009年度,董孟富利用其担任乐成镇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乐清市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和股东陈某、严某、胡某,乐清市某电脑软件店负责人陈某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万元、欧元2000元、软盒中华香烟16条、硬盒中华香烟10条、冬虫夏草1盒、华硕EPC笔记本电脑1台等财物。

  2008年至2009年期间,董孟富在乐成镇实验中学向某电脑软件店购置手提电脑的过程中,虚构手提电脑购置合同,将电脑购置价格从每台9100元和7500元提高到每台1.2万元。调离乐成镇实验中学后,董孟富将合同转交给该校新任校长结算,欲将电脑差价款61.26万元占为己有。其间,乐成镇实验中学将学生捐助费共计111.8万元直接支付给某电脑软件店,被告人董孟富又从乐成镇实验中学寄宿费代管公司调用60万元,支付给该电脑软件店。至案发,按实际价格计多付电脑价款人民币33.86万元给该电脑软件店。

  案发后,董孟富退赃款15万元,某电脑软件店退出余款227545元(扣除董孟富另向其购置的多部数码产品,价值111055元),款均暂扣乐清市监察局。

  法院审理认为董孟富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对被告人董孟富应予以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董孟富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控制财物而被查获,属贪污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董孟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而董孟富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30万元(含已退赃15万元)、欧元2000元及软(硬)盒中华香烟、冬虫夏草等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 陈微微  朱琼洁 通讯员 岳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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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微微 朱琼洁 2010-8-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