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发现下列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虹桥不动产登记分中心 联系方式:61366875
序号坐落更正内容备注1乐清市虹桥镇梅隆路23弄12号(三村)更正(撤销)登记在权利人倪金荣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288108号)及土地使用权证【乐政国用(2015)第009166号】该房产证、土地证档案内提供的(2015)浙乐证内民字第8602号《公证书》经浙江省乐清市公证处复查决定撤销,故倪金荣因该公证书办理的继承转移登记的权源依据被撤销,应更正(撤销)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288108号房产证及乐政国用(2015)第009166号土地证。
公告单位: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