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仕演
7月13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倪某某提起公诉。倪某某冒充乐清某知名学校股东,谎称可以帮忙安排孩子到该学校就读,骗取5名被害人财物共计超百万元。(7月21日中国乐清网)
从报道可知,倪某某利用了被害人没有渠道获取该知名学校股东名单的信息差,利用家长“给小孩子更好的教育环境”的迫切心态,来骗取被害人财物。在警民共织“防诈网”的语境下,如此简单的骗局却可以骗得上百万财物,在笔者看来,最主要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掌握了信息差,即被害人无法取得有效信息,来识破犯罪嫌疑人非“知名学校股东”的身份。
故此,笔者以为防范该类型诈骗,打通信息壁垒是首要关键。在市场运营体系中,一般参与主体是企业,企业信息集中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记录、股东组成等各种信息。信息公开减少了企业间贸易的沟通成本,为市场贸易的繁荣提供了良好环境。
其实除了企业,还有各种俱乐部、医院、学校等特殊市场主体,但是他们的主管机关单位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而是对应的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等,这些部门保管着这些市场主体的发起人信息、地址等基本信息,也负责对这些主体进行监督。但由于这些部门并没有对应的信息公开渠道,公众就很难获取这些信息,由此形成了信息壁垒。报道中的犯罪嫌疑人倪某某就是利用了这一信息差,来骗取他人巨额财物获利。如果能公开上面的信息,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以学校为例,学校股东信息公开可以确保股东的身份和权益透明化,提高社会公众对学校治理的有效监督和公众参与程度。
具体来说,公开学校股东信息可以建立学校治理的透明度,使股东的身份和利益公开可见。这有助于确保学校管理层和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不偏袒某些股东,同时促使他们对股东行为负责。公众有权了解学校股东的背景和利益关系,就能够更好地评估学校的经营状况和治理情况。同时,公开学校股东信息可以促进公众的参与和意见表达。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其运营和发展应该受到广大师生、家长和社区的关注和参与。通过公开股东信息,公众可以了解学校谁在背后支持和影响其决策,进而形成自己的意见并参与对学校决策的制定。
再者,公开股东信息有助于发现和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股东信息的公开可以让利益相关者监督学校管理层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平、透明的原则。这有助于保护学校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不当利益输送和滥用职权的问题。对于学校而言,公开股东信息也可以树立信任和积极的声誉。透明公开的股东信息表明学校有良好的治理机制和运营规范,增加公众对学校的信任度和提高声誉。这对学校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与家长、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过程中。
因此,笔者以为,不论是为“防诈”还是打破信息壁垒,作为主管学校、俱乐部、商会、医院等市场经营主体的部门,都应当参考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益探索,出台自己主管的主体信息公开渠道,让公众更容易获取信息,最大程度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作者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