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7个窨井盖 他被批准逮捕 2022年09月27日  
  本报讯(乐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程遥 通讯员 郑佩娜)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现在偷窨井盖,可不仅是盗窃了!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涉嫌罪名和刑罚都不一样。近日,乐清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偷窨井盖的罗某某批准逮捕。

  原来,7月14日,负责维护窨井盖的连大哥在对虹桥镇某主干道路上的窨井盖进行检查时,发现某路上的一个方形铁质窨井盖不见了。为了行人、车辆安全,他立马买了个新的窨井盖放上去。接下来几天,陆续又有窨井盖被偷,他遂报警。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于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罗某某今年50岁,是江西人,来乐清已有3年,以捡垃圾、废品为生。7月14日凌晨,罗某某骑着三轮车来到虹桥镇某路上,他注意到路边一个铁制窨井盖,趁着四周无人,他将三轮车停在窨井盖旁边挡住视线,弯腰把窨井盖抬起放到三轮车后斗,再快速用纸皮遮住,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骑上三轮车离开。

  第二天,他将这个铁质窨井盖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拿到了100多元钱,“这钱来的比捡废品容易多了。”尝到甜头的罗某某此后又偷了两次窨井盖,其中一次还是在某居民区的小路上。经侦查,罗某某3次共计盗取了7个窨井盖,经价格认定,上述7个窨井盖价格为200余元。

  “罗某某盗窃的窨井盖,有部分为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还有部分为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上的窨井盖,”审查此案的检察官认为,根据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罗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检察官说法:

  一个小小的窨井盖,随场景和影响的不同,一旦被盗窃或破坏,可以涉嫌多种不同罪名。若有人因此出现伤亡,盗窃窨井盖的人更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此,请不要心存侥幸,千万不要再打窨井盖的主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