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张女士在乐清某电动车商行花费了35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隔日,张女士通过查询电池检测二维码发现,电池为铅酸蓄电池,这与商家广告宣称的石墨烯电池不符,便通过电话与该电动车品牌官方进行了核实,确认了该款电动车出厂标配石墨烯电池。后张女士弟弟与商家进行沟通,质问为何电池型号不一致,商家却表示在销售时就没说是原厂电池,如果现在想要石墨烯电池的话还需额外付钱进行更换。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后张女士诉至法院。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动车经品牌官方客服明确采用的是石墨烯电池,但商户向张女士提供的电动车却更换为了铅酸蓄电池,应当明知其出售的电动车与原厂电动车存在差异,但并未如实告知这一重要事实,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判决商户退还价款3500元,并赔偿货款总额三倍即10500元。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物时应核对清楚商品,本案中,电池作为电动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加强核实,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留存证据。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如违规经营,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