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市住建局,是否可以按《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住建部门对房屋质量问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替代《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是否可以按《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对物业的保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物业委托保修协议,明确保修费用可在保修金中支付,并牵头制订住宅物业委托保修协议的示范文本?按法律规定两个2/3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及占总人数2/3)同意后方可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效率比较低,能否通过业主事先委托业主代表或楼栋长的方式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