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2年06月24日  
  乐政发〔2020〕2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如松木等)及其制品皆为疫木。

  二、全市范围内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禁止疫区开展除治性采伐以外的其他疫木采伐活动。因工程项目建设确需采伐松木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采伐审批,并进行就地除害处理或者烧毁;因除治需要采伐松木的,由组织清理的单位按规定办理许可。

  三、全市停止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许可和运输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藏匿和存放疫木,未经批准不得非法运输、收购、经营和加工疫木。

  四、有关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要组织专业队伍,严格按照《浙江省松材线虫病山场除治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疫木除治和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五、林业检疫人员依法对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码头、旅游风景区以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松木检疫检查。有关部门和被检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服从检疫检查。

  六、对违反松材线虫病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577-61882829)。

  本通告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