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关爱白皮书》发布 每一次实践都带着温度 202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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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蔡甜甜

  通讯员 王威

  5月3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近年来乐清市人民法院司法关爱未成年子女工作情况,并发布《乐清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关爱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对2016年以来家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案件、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情况等进行了通报,并介绍了乐清市人民法院在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方面的举措及初步成果、在未成年刑事审判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等。

  近年来,乐清市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完善家事审判诉讼制度,探索家事审判规律,在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例如推行子女抚养探望承诺书制度、建立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平台、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等。

  在涉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中,乐清市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在落实好帮教措施的基础上,从宽掌握适用“管、缓、免”的条件,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从宽的刑事政策精神,其中2021年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缓刑适用率达50%。同时,乐清市人民法院引入心理评估机制,探索将心理康复费用纳入犯罪直接损失范畴,尝试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让监护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监护职责。

  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数

  从 审结案件数 看

  2016年-2021年,乐清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家事案件8159件,其中涉未成年子女案件5789件,审结案件数呈逐年下降态势。

  从 调解撤诉率 看

  涉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较其他家事案件要低,这也意味着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纠纷矛盾激烈程度较高、家庭关系对立情绪较大。

  从 年龄 看

  家事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呈低龄化趋势,其往往是被动、非自愿地参与到父母的家事纠纷当中去,也更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其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

  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举措

  子女抚养探望承诺书制度

  建立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关爱平台

  人身保护令制度

  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

  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制度

  家事调查、回访、观察团机制

  心理介入和疏导制度

  监护权证明书制度

  家庭教育指导协作机制

  根据上级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乐清市人民法院近年来稳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2016年4月28日,乐清法院联合市司法局、市妇联成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之后,乐清市人民法院在省高院和温州中院的指导下,遵循家事审判工作规律,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探索家事审判诉讼制度,通过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普法宣传——

  ●对所有家事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进行生存状态调查

  ●为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指派权益代表人

  ●对存在风险的未成年人生存状态进行回访

  ●对存在被家暴的未成年人裁定人身保护令

  ●对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与修复治疗

  ●对贫病残未成年人进行扶助

  ●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提供司法关爱和保护

  典型案例回顾

  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

  案情简介:周某与施某离婚后,唐氏儿小周的抚养权成为案件的焦点。市关工委作为小周的权益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努力下,本案通过调解结案。10月上旬,家事审判团队和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回访孩子,目前孩子生活状态良好。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特别是贫病残儿,在家事案件中尤为无助,其利益可能与双方当事人存在冲突。本案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定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通过与未成年人沟通及家事调查等方式,客观收集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生活环境、学习状况等信息,并在诉讼过程中进行陈述,让审判人员对于抚养权等认定有更全面的依据,为调解打好基础,实现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发放监护权证书

  案情简介:周某与王某同居生育一女小周,两人分手后,小周一直随祖母方某生活。现小周将近适学年龄,急需办理落户。方某起诉要求撤销周某与王某对小周的监护资格,指定方某为小周的监护人。法院经调查,确认方某陈述属实,遂判如所请,并给方某发放了监护权证书。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因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权益受到侵害,救济途径不多。通过为未成年人指定一名真正能担负起监护义务的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体现。民事裁定必须在文书中写清指定监护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给指定的监护人发放监护权证书,仅显示指定监护人的案号及必要的相关人员信息,有效保护了被监护人的隐私。

  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制度

  案情简介:郑某与陈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郑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后郑某因患病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无力再独立抚养小陈。故小陈起诉陈某支付抚养费。由于小陈是未成年人,市检察院派员支持小陈起诉。法院判决支持小陈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在面对监护人财产管理失职时,因为亲权及自身行为能力原因,难以主动维权。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了监护人的直接侵害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等家事案件,检察院会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该制度使检察院通过客观、独立的诉讼立场参与诉讼,藉此,弥补了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威慑力不足的问题,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都有重要意义。

  考虑未成年人利益进行判决

  案情简介:徐某(患有精神疾病)与敖某分居后,婚生女小敖跟随父亲敖某生活。徐某起诉离婚后,经办法官与小敖面谈征求本人抚养意见;家事调查员针对小敖家庭生活问题展开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原被告生活均不宽裕,若离异后由敖某单独抚养不利于小敖身心健康发展。针对该情况,家事社工资助了该孩子,并建议暂时不准离婚。法院遂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结合原被告生活均不宽裕的现实窘境,徐某与近亲属以及敖某应集共同之力承担起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为小敖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在双方感情破裂但离婚存在极大可能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判决不准离婚,在未成年人具备一定自我保护的能力后,再考虑是否准予离婚。

  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案情简介:徐某与钱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钱某抚养。离婚后,徐某发现婚生子身上有淤青,怀疑钱某虐待孩子,遂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该案件引起法院特别重视,并做出一系列安排:由心理咨询师对孩子进行心理辅导,并形成报告;引导徐某为孩子申请人身保护令并裁定发放;组成家事观察团对本案进行评估;及时将案情通报给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亦出庭支持原告起诉。合议庭在听取观察团成员观点,并采信了检察院的意见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如何优先、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命题之一。乐清市人民法院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制度,旨在加强家事审判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贯彻、落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原则,乐清市人民法院不拘泥于某一种形式,而是多管齐下,以点到面全方位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抚养问题

  案情简介:颜某与石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颜某抚养,石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费后不再承担抚养费。后颜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由石某承担,双方对此发生分歧。经办法官启动家事调查程序,市关工委指派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加诉讼。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孩子的抚养权依旧交由母亲颜某,石某自愿承担今后孩子的抚养费。

  典型意义:如何优先、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关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利益需求,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命题之一。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引导跟进、诉中家事调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当事人自我反思,最终妥善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最小化。

  发挥家事社工作用

  案情简介:陈某与徐某分手后,法院判决孩子小陈由陈某抚养成人。后由于探望孩子事宜未达成合意,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积极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市妇联家事社工也介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徐某每周与儿子电话视频一次,每月探望儿子一次。具体时间由双方确定(双方确定不下,由法院确定),被执行人一方应予配合会见。

  典型意义:探望权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法院本着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探望方的探望方式,维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同时,家事社工对法院家事纠纷执行案件的参与,其引导、化解等作用不可忽视。

  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情简介:申请人邹某某(被监护人的祖母)起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李某某、陈某的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家事调查员与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经过走访调查,出具报告。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缺乏相应事实根据,最终驳回申请。

  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前,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还屡有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贯彻到审判工作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优先”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注意与教育局、妇联、关工委等部门的联动,对缺乏良好生活、成长环境的未成年人作出妥善安排,保障未成年人能有一个安全、健康、稳定、快乐的成长环境。

  发送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情简介:在一起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被害人李某甲(未成年人)因过早进入社会,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缺乏,而其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或者履行家庭教育不当,故向其监护人发送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

  典型意义:乐清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中,对存在监护不当或者监护缺失情形的未成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过督促监护令或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开展关于监护义务履行、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指导,以达到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提升父母教养子女技巧与能力的目的。

  更加柔性设置探望地点

  案情简介:李某与叶某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叶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矛盾,李某停止支付抚养费,叶某不配合李某探望孩子。乐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多次组织调解,并邀请柳市镇共享法庭庭务副主任参与调解。经了解,叶某不配合李某探望的原因是担心带孩子过度游玩影响学习,执行法官决定将探望地点改为书苑、公园等地,双方对此都比较满意。

  典型意义:为助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乐清市人民法院结合现有“乐读”体系,以共享法庭为载体,将部分探望权案件的履行地从法庭、家中移至城市书苑,再由共享法庭主任协助探视,将孩子的心理状态评估结果、探望情况等录入乐清市人民法院离异家庭子女成长档案系统,让未成年人在被探望的同时也能阅读学习,也保障了非直接抚养一方家长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