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原告乐清某工程公司作为承揽方,被告乐清某置业公司作为定作方,就一工程签订了承揽合同。2019年11月工程完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107.9万元未付,且对原告的催讨置之不理。原告诉至乐清法院。乐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16.5万元。
今年1月19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乐清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多次用公司监事盛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属于公司的租户租金,而不用公司账户收款来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将其租金收入用于支付执行款,但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后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被执行人终于意识到了逃避执行的后果,于是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扣除已执行到位的20.35万元,被执行人承诺于6月5日前偿还剩余款项及利息。
目前,被执行人已缴清剩余执行款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