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黄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黄某以个人名义向施某、谢某借款100万元和30万元。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后,黄某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判决后,黄某及其妻子周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经调查,黄某及其妻子周某名下虽无固定资产可供执行,黄某在多家保险公司有投保记录。且黄某购买的保险一部分为理财险。法院遂依法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强制退保了黄某名下的3个理财保险保单,总价值2万余元,并将退保所得的退保金、生存金、分红及其利息用于清偿黄某的债务。
当黄某发现十多万元的理财保险保单被退保后只能偿还两三万债务时,才幡然醒悟,于是寻求家属帮助偿还债务,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并获得申请执行人施某、谢某的谅解,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当事人购买的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法院可以执行,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