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前林区禁野外用火 构成犯罪将追刑责 2020年03月31日  

  本报讯(乐清日报全媒体记者 林杭)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日前,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10日,全市范围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根据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16号通告要求,暂停2020年清明现场祭扫活动。倡导公众采取网上祭祀、居家追思等方式缅怀先祖、寄托哀思。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有山林的乡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林区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祭祀迷信用品的执法检查,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森林防火工作的督查。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