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杭华(住址:乐清市湖雾镇兴上村永兴路3弄51号): 本机关于2018年5月24日对你作出《 乐清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乐水罚字〔2018〕第10号,要求你于接到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限被处罚人滕杭华自接到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其违法在湖雾镇兴上村段(双龙谷)河道管理范围内89.02平方米筑坝建游泳池,恢复河道原状;2.对被告知人并处罚贰万元;3.加处罚款壹万玖仟捌佰元人民币,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机关联系方式:62561926。 乐清市水利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