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苏义士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乐清劳人仲案〔2020〕6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乐清市乐成街道人民路2号8幢207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你单位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