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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2020年农业扶持政策

  提示:1.本发布内容作为政策信息指南,供全市农业农村相关单位(个人)参考。2.没有特别标注的,以上、以下的文字表述均包含本数或本级。3.项目管理政策以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负责解释。4.申请奖补资金的查重规则按乐政办发〔2019〕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粮油生产发展

  (一)早稻种植补贴。对所有种植早稻的农户,每亩补助80元。

  (二)规模种粮补贴。对全年早稻、连作晚稻、单季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补贴140元(包括上级财政补贴)。

  (三)冬种油菜基地补贴。对集中连片种植50亩以上生长良好的油菜生产基地,每亩补贴50元。

  (四)旱粮生产基地补贴。对山地、园地一季种植番薯、马铃薯、玉米、蚕豌豆、薏米仁、高粱等同一旱粮作物(不包括大小麦),且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省、市财政给予每亩150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番薯、马铃薯、玉米、蚕豌豆、薏米仁、高粱等同一旱粮作物面积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的,给予每亩150元的直接补贴;扶持创建连片50亩以上的省级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对通过浙江省优质高产旱粮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的农业生产主体,每家补助3万元。

  (五)粮食高产创建奖励:水稻单产创全省最高的,奖励5万元,创温州市最高的,奖励2万元。

  (六)种粮大户种粮贷款贴息政策:种粮大户在乐清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乐清市支行贷款用于粮食生产,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

  (七)粮油生产政策性保险政策:水稻保险金额每亩1000元,保费每亩50元,大小麦保险金额每亩600元,保费每亩22.5元,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油菜保险金额每亩500元,保费每亩15元,财政给予90%的保费补助。

  (八)水稻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示范10000亩。示范内容:应用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措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次数和使用量。

  补助标准:连片1000亩以上,每亩补助80元。项目需申报立项,审核验收通过的,发放补助资金。

  (九)粮食购销政策

  1.为加强粮食市场的调控,优化地方储备粮轮换品种,做好我市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工作,确定2020年早晚稻收购品种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优良品种和常规品种。

  2.早晚稻谷订单奖励及最低收购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确定2020年早晚稻谷最低收购价格和订单奖励(具体根据2020年国家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省粮食产销政策和粮食收购保护价文件执行)。

  3.经市粮食、财政部门认定后,对我市辖区内具备一定生产规模、订单履约率高、信誉好、风险可控的种粮大户,按订单粮食基准价预付不超过30%的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提供贷款资金,市财政局给予贴息。

  二、农业“两区”建设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建设与管护。

  对未曾立项建设过农田基础设施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可以申请提标改造建设,按亩均投资一般不高于2000元给予全额补助。省财政安排水稻生态补助资金可以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机耕路、沟、渠、泵站等农田基础设施的修复和清理。

  (二)省级农业产业集聚区(乐清市西北部省级现代农业园区)

  列入省级农业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实施单位(乡镇政府或生产主体)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其建设内容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立项确认,按《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省级铁皮石斛产业集聚区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农〔2017〕114号)文件执行。

  三、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

  (一)补助对象和产业

  新建(扩建)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包括水果、茶叶、蔬菜、中药材四个产业。

  (二)补助标准

  1.中药材产业

  (1)铁皮石斛种植基地

  新增原生态种植(活立木种植、岩壁栽培等仿野生种植模式)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每亩补助0.7万元。要求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2年生以内驯化苗1.5万株以上的;达不到的按比例折算。

  新建种植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密度组培苗在8万株以上或驯化苗在4万株以上的,每亩补助0.7万元。

  基质翻新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密度组培苗在8万株以上或驯化苗在4万株以上的,每亩补助0.3万元。

  (2)铁皮石斛基地集约发展

  我市铁皮石斛龙头企业收购其他种植户基地,新转让面积(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转让后要求实行标准化生产5年以上,合同经公证备案,账实相符的每亩补助0.2万元。

  (3)多年生草本中药材基地

  新建多年生草本中药材种植基地,连片面积30亩以上,要求生长良好,实行精细化管理,每亩补助600元(不含新造地已补项目)。

  (4)配套设施补助

  连片20亩以上的多年生中药材基地,新建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500元。新建杀虫灯设施,安装杀虫灯设施10盏以上,每盏补助400元。新建田间操作道设施,要求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宽80厘米以上、平均厚度6厘米以上,新建田间操作道长度300米以上,每米补助60元,其中基地在水田上的,要用预制水泥板,保护水田耕作层。新建蓄水池50-70(含)立方米的,每个补助3万元,70-100(含)立方米的,每个补助4万元,100立方米以上的,每个补助5万元。

  2.蔬菜产业

  对新建连片钢管大棚面积20亩以上的基地给予补助,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85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85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2000元。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间距超过上述的规定距离或直径达不到要求的,酌情予以补助。标准的钢管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对钢管大棚内新建的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500元。

  3.水果产业

  (1)新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杂草清除,管理良好,每亩补助800元。

  (2)高接换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嫁接成活率85%以上,管理良好,每亩补助800元。

  4.茶叶产业

  (1)大力发展高标准茶园。选择划定适宜种植山地、园地及新品种,发展高标准茶园,基地相对连片(每片面积5亩以上),面积20亩以上50亩以下,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亩;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当年补助2000元/亩,第二年抚育补助700元/亩,第三年抚育补助300元/亩。

  (2)加大茶园基础设施建设。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茶叶基地开展茶园主干道建设,长度300米以上,宽度2.5米以上,厚度15厘米以上,适应农机物料及鲜叶运输,经申报验收合格的,补助100元/米。鼓励推广防霜设施,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茶叶基地,建设防霜、遮荫棚设施(标准、要求详见申报文件),经申报验收合格的在农机补助的基础上,一次性再补助1000元/亩。

  (3)开展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海拔400米以上有性系老茶园,连片面积10亩以上,在保持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通过除草、劈杂灌木、施有机肥等农艺措施,培养老茶树,生产老丛茶等,经申报验收合格的,第一年抚育补助800元/亩,第二年抚育补助500元/亩,第三年抚育补助200元/亩。

  (4)提升标准化茶厂。对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大户等新改、扩建标准化茶厂以及新购置茶叶生产加工设备,经申报验收合格的,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80万元。获SC认证茶厂每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

  5.果茶园配套设施

  新建大棚和避雨大棚设施。连片面积20亩以上(果茶面积不再区分)。钢管大棚的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110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5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110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3000元;钢管+水泥柱+钢丝结构,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拱杆间距110厘米以内,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3000元;毛竹片+水泥柱+钢丝大棚、避雨大棚: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2000元;杨梅、枇杷等成龄果树毛竹避雨大棚:每亩补助2500元,钢管避雨大棚:每亩补助4000元;标准的钢管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大棚间距超过上述的规定距离或直径达不到要求的,酌情予以补助。

  新建猕猴桃、梨、桃、樱桃等水果的水平架设施。果园连片30亩以上,水泥柱+钢丝结构棚架每亩补助600元。

  新建喷滴灌设施。茶园连片20亩以上的,果园连片50亩以上,新建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500元。新建蓄水池50-70(含)立方米的,每个补助3万元,70-100(含)立方米的,每个补助4万元,100立方米以上的,每个补助5万元。

  新建杀虫灯设施。果茶园连片30亩以上的,安装杀虫灯设施10盏以上,每盏补助400元。

  新建罗幔(绿色)防虫网设施。果园连片30亩以上的,连片新建钢管罗幔防虫网100个以上,每个补助400元。

  新建田间操作道设施。果茶园连片50亩以上的,要求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宽80厘米以上,平均厚度6厘米以上,新建田间操作道300米以上,每米补助60元。

  (三)农业技术推广

  1.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的项目,技术试验示范方案通过农业推广部门审核同意,予以立项。对新品种、新技术给予一定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重点支持粮油高产优质节本增效、蔬菜绿色防控、水果优质化栽培、茶叶多元化开发、道地中药材种植加工等新技术。

  2.农业绿色高效模式创新:开展“千斤粮万元钱”新型农作模式示范、山区半山区优质稻米开发示范、新型旱粮示范基地等基地建设,通过农业推广部门审核立项与验收,每个基地予以不超过5万元补助。

  3.鼓励科技创新,对获得省农业丰收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温州市农业丰收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单个项目就高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四)补助要求

  1.符合乐清市主导产业发展要求,引导、鼓励种植区内种植;不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要求的,不予立项。在粮食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及配套设施不予立项。高速、高铁、国道沿线500米内,简易大棚设施不予立项。

  2.已申报“利奇马”台风灾后农业产业恢复生产补助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3.要求全面实行无公害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4.项目采用格式文本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批。

  四、土地流转补助政策

  (一)耕地流转奖励政策: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流转手续规范且提供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交易流转的凭证、连片流转土地在20亩以上且期限达到5年以上的,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每亩300元的奖励。

  (二)林地流转奖励政策: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连片流转林地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5年以上,用于发展林业产业,并办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对经营户给予一次性每亩100元的奖励。

  五、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奖励政策

  (一)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政策(含新认定)。根据《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农〔2019〕6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全市重点培育100家左右的示范性合作社,开展星级认定,对首次认定和晋升星级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给予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标准高于上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示范性家庭农场奖励政策(含新认定)。根据《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农〔2019〕75号)精神,结合实际,在全市重点培育50家左右(根据全市家庭农场发展实际水平,逐步提高到100家左右)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开展星级认定,对首次认定和晋升星级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温州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标准高于上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三)市级农业产业(行业)协会扶持政策。对新建的农业产业协会,每家奖励2万元。对运作规范、活动正常并在发展产业上成绩显著的农业产业(行业)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每家补助3-5万元。对农业产业协会承办全国、全省性会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四)大学生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奖励政策。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学毕业生:(1)在乐清市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规模要求),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2)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认定为乐清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3)在乐清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连续补助3年。

  (五)其他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奖励政策

  1.鼓励农业争先创优活动,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并推介各地学习的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及以上文件为依据,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标准高于上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2.农业企业或协会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浙江省级名牌农产品、温州市名牌产品、乐清市名牌产品称号或相同级别区域公用品牌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隶属同一企业的品牌,同一年度获奖,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列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奖励5万元;参加由上级政府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及专业行业展销会获得金奖产品、银奖(优质奖)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农业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评比会获金奖(一等奖、十佳)、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同级别的展会或评比会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3.获得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村居,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4.支持温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建设,应用于广告投放、推广活动、销售渠道建设等环节,当年资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给予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有区域品牌的必须以该品牌为背书)。

  5.本地企业在地级市及以上城市,新开设乐清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专卖店的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根据店面面积计算,每平方补助2000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进行贴息,支持环节为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收购、生产资料采购等农业生产经营相关内容,年贴息率在3.5%以内。以农业龙头企业法人代表名义贷款,贷款资金转入企业账户并用于企业上述支持环节的,可视同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同一企业一个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通过浙江省标准化名茶厂建设的茶企,每家奖励15万元。

  8.通过浙江省“五园”示范基地创建的农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六)农业信息化补助政策

  1.经主管局核准,在本市创办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以销售本地农产品为主,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进驻农业农村局核准的综合性农产品电商平台销售的农产品,经评选排名前三名的农业企业,第一、第二、第三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评选办法另定。

  2.农业企业在天猫、京东、亚马逊、一号店等全国性电商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进行自有品牌农产品销售,新建旗舰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农业物联网基地建设补助。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应用单项或多项农业物联网技术,形成物联网应用,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智能化,实现手机APP控控制。列入乐清市本级项目,按市财政核定工程造价补助80%。

  4.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整省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80号),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认定满足方案规定“六有标准”的益农信息社,奖励标准如下表: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扶持政策

  三品认证和标准化建设等奖励:

  1.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5万元,证书到期换证成功的获证主体奖励1.5万元。在政策调整期间已获得有效期内每年补助0.5万元的标准的,应当在成功换证补助金额中减去原先已补助的金额,不得重复补助。同一基地最多补助2个认证产品。

  2.获得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每个产品绿色食品证书到期续展成功的奖励3万元。在政策调整期间已获得有效期内每年补助0.8万元的标准的,应当在成功换证补助金额中减去原先已补助的金额,不得重复补助。同一基地最多补助2个认证产品。

  3.首次取得有机产品(不是转换有机证书)称号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有效期内每个产品补助0.8万元。同一基地最多补助2个认证产品。

  4.鼓励开展水产养殖无公害产地认证,对认证面积1000-3000亩(含1000亩)的,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产地认证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的,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

  5.积极鼓励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通过认证的,实行一事一议,由产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6.鼓励实施农业系列标准。本地企业、协会等各类主体制定农业系列标准,通过审核获得国家级标准的,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标准的,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企业标准认定的,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5万元;制定地级、县级地方标准(规范),给予每个标准(规范)一次性奖励3万元。补助对象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七、农业农村生态能源与绿色发展建设项目补助政策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办发〔2019〕19号),原来生态能源项目与绿色发展项目融合,全部根据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意见执行,具体政策内容是:

  (一)节约型农业绿色技术推广补助。

  1.连片30亩以上种植基地:建造储液池或储水池、喷滴灌压力水泵、喷滴灌管道等设施,实施沼肥、喷滴灌水肥一体化利用工程建设规模在50立方米以上,按造价的7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实施可降解地膜的,按实施可降解地膜面积每亩补助200元。

  2.根据种植基地规模合理配置安装杀虫灯、诱虫板、性诱剂、防虫网、高效植保器械及实施种植显花植物和诱虫植物等其他绿色生物防治技术的,按当年投入正常使用设施总价的70%给予补助。

  3.加大应用节能高效先进适用农机具,逐步淘汰更新能耗较高的老旧机具,列入上级购机政策补贴目录的机械,按照上级补助政策执行;列入农业绿色发展项目的秸秆粉碎机械、秸秆捡拾打捆机械及运输车辆,除按照上级规定的购机政策补贴,市财政再按照项目补助政策标准给予追加补助,总补助比率不超过80%。

  (二)生态循环型农业模式推广补助。

  1.对实施种植业、养殖业“畜禽(猪)——三沼(沼肥)——果茶蔬——畜禽(猪)”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模式,按项目生态处理设施投入的70%给予补助。

  2.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开展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畜禽排泄物收集处理系统,购置畜禽排泄物运输车辆、沼液肥加工等设施设备,项目经申报立项、考核验收达标的,按照核定造价的70%给予补助;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臭气治理的,按照治理设备价的70%给予补助;对社会化服务组织使用车辆异地运输规模畜禽排泄物,运输距离大于等于5公里的按30元/吨标准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小于5公里的按20元/吨标准给予运费补助。

  (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工程建设。

  1.农作物秸秆收集利用:对机械化打捆农作物秸秆并实行资源化利用的,按100元/吨标准给予补助。粮食功能区内实施农作物秸秆全量机械化打捆的,300亩以上不到1000亩的给予种植业主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粮食功能区内出现焚烧现象的,取消当年绿色发展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2.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结合美丽田园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对连片500亩以上的农田建设沟深及宽度0.5米以上、长度1000米以上符合氮磷拦截技术规范要求的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给予建设资金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生态项目,及在本市区域内收集处理农作物秸秆、畜禽排泄物及其他可再生废弃物实施资源化生态循环利用:列入乐清市本级的项目按工程设施造价的70%给予补助;列入省级及国家项目的市财政按核定工程设施总造价的80%给予补助。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按100元/吨标准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利用农业废弃物制造生物质燃料的,按100元/吨标准给予农户奖励;利用农业废弃物进行沼气工程建设的,除设施补助外,给予使用沼气的农户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

  4.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对面积20亩以上的农业种植基地,购买使用有机肥每吨补助300元,非水稻种植户优先。

  八、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政策

  2012年1月1日以后验收的垦造耕地(含旱地和水田)、旱改水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照乐清市农业局、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文件《关于印发<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乐农〔2018〕174号)的要求开展种植和培肥,经乡镇(街道)申报和市级立项、验收,给予每亩商品有机肥2吨和600元、1500元、2200元不同等级的资金补助。

  九、农业机械补助政策

  (一)购置省定目录内的以下农机具,在没有地方累加补贴的前提下,市本级财政再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如下:微耕作和田园管理机两个机具品目,市本级给予500元/台补助。联合收割机和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市本级给予购机额的10%补助。

  (二)植保无人机电池补贴:为了延长植保无人机使用寿命,减少机具报废率,对在本市已经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植保无人机电池实行市本级补贴,每架无人机享受补贴电池数量上限为6块,电池容量17500毫安时以上(含)补贴额:3000元/块,17500毫安时以下的补贴额:1500元/块,当年新购置的无人机不享受电池补贴。

  (三)实施农业“机器换人”补助政策:购置列入乐清市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目录、但未列入省定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产品,给予购机额60%的补贴;已列入省定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减去省定农机购置补贴金额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60%,单台(套)最高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购置我市首次引进单价2万元以上,进行适应性试验应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未列入省定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按购机额的80%给予补贴;已列入省定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减去省定农机购置补贴金额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70%;同类首款机补贴数原则上不超过3台,同乡镇(街道)享受同类首款机补贴以1台为限(详见乐政办发〔2018〕53号文件)。

  (四)购置水稻硬质育秧盘,市本级给予1元/只补助。

  (五)投保农机综合保险的农机具实行市本级保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保费总额的80%。

  (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

  1.补助对象:在本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和环保技术状况,提出报废补偿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已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不同时享受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超过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不得补偿。

  2.补助标准:拖拉机报废补偿标准为: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1500元/台,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3500元/台。鼓励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追加补偿,每提前1个年度报废追加市本级补偿3000元/台。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标准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2000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4000元/台。

  (七)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1.补助对象: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本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报废旧机并换购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可申请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2.补助标准:参照省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文件(浙农计发〔2013〕19号)执行,具体如下:

  (1)拖拉机

  (2)联合收割机

  十、畜牧业扶持政策

  (一)畜禽种子种苗工程

  1.鼓励开展地方畜禽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补助。支持雁荡麻鸡、磐石灰鹅等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开展扩繁、提纯复壮和开发利用,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年度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列入上级项目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畜禽新品种、新品系或遗传资源认定的,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若获得省级认定后再获得国家级认定的,补助总额以60万元计。

  2.支持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引入优良种畜禽补助。经申报、审核同意,排泄物处理正常运行、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户)从省内外种畜禽企业引进种用畜禽用于生产的,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给予补助(种公猪每头最高补助3600元,种母猪每头最高补助1000元);引进高产青年黑白花奶牛用于商品生产,除上级补助外,每头再给予补助1000元。

  4.奶牛和能繁母猪人工授精补助。养殖场(户)使用经畜牧部门认定的供精中心(站)、种畜场(或本场的种畜)提供的冻精(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实行人工授精的奶牛,每头份冻精给予补助50元(含上级补助);母猪每头份精液给予补助10元(含上级补助)。

  5.能繁母猪和奶牛养殖补助。能繁母猪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若当年上级无此项扶持政策,则不予执行。存栏奶牛10头以上(含10头)并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奶牛养殖户,经两病检测合格并发放健康证的能繁母牛和后备母牛每头补助500元(含上级补助)。

  (二)畜牧业转型升级

  1.美丽牧场建设项目。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对栏舍、设施设备配置及附属设施等进行改造建设,通过验收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有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5万元;原有畜禽养猪场(户)扩建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整体改产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新建畜禽养殖场(户)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美丽牧场建设项目需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扩建项目和新建项目还需要环评审批手续。

  2.万头猪场新建项目。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环评审批手续齐全,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建设,排泄物处理采用非接触式生物发酵床等资源化利用模式,年出栏规模达1万头以上,并通过验收的新建标准化养猪场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其中年出栏规模达1-2(1万头)万头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600万元;年出栏规模达2万到5万头以下(含2万头)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700万元;年出栏规模达5万头以上(含5万头)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0万元。同时对项目用地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70万元。

  3.防疫设施改造。原有规模猪场(户)按照“百场示范、千场提升”标准进行场区防疫设施改造,通过验收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上级补助)。

  4.蛋鸭生态养殖建设项目。蛋鸭旱养项目存栏规模达3000羽以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按照蛋鸭生态养殖模式进行建设,并通过验收的蛋鸭养殖场,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

  5.中华蜜蜂养殖项目。养殖中华蜜蜂,按照新购置1标准蜂箱给予50元的补助。

  6.畜禽全产业链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社或其他企业开办畜禽产品品牌直销门店或实现“农超对接”,自主经营本地畜禽产品的,每家门店或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业主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7.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开展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畜禽排泄物处理收集系统,沼液肥运输车辆或有机肥、沼液肥加工等设施设备。项目经申报立项、验收通过的,按核定造价给予70%补助。

  (三)动物防疫及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对乡镇(街道)、养殖场户等相关单位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和疫情监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预防性扑杀等动物防疫补助,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2.对为配合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造的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核定投资额80%给予补助。

  3.对为配合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具备病死动物及产品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和屠宰场发生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含人工搬运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长度55(含)厘米以下的补助20元/头;

  (2)长度55-80(含)厘米的补助30元/头;

  (3)长度80-100(含)厘米的补助40元/头;

  (4)长度100厘米以上的补助50元/头。

  屠宰场发生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按照50元/头标准给予,生猪产品按90kg折算一头猪进行补助;未参加生猪保险的养殖场发生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一律以20元/头给予补助。

  (四)生猪保供、稳价政策

  给予本年度供应本市生猪市场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30元/头财政补助(以产地检疫证为准)。

  十一、林业扶持政策

  (一)森林培育

  1.荒山荒地人工造林、迹地更新每亩补助400元。种植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毛竹、木本油料的每亩补助500元,经济林(干果类)、木本药材的每亩补助600元,种子点播每亩补助100元。

  2.未成林抚育每亩补助150元,实施区域由林业部门统筹安排;珍贵彩色健康森林(森林抚育)按照林业部门批准的实施范围和市财政局核定造林造价,给予100%补助,重点安排在重要通道沿线、公益林区、风景区(点)、坟山区等。

  3.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经申报同意后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采取抢救、治理、复壮、保护措施的,按工程量的大小给予每株10000元以内的补助。

  4.首次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森林村庄或森林人家特色村的,每村奖励10万元(不重复奖励)。

  5.列入“一村万树”示范村创建村的村庄绿化项目按照实际绿化投资额给予80%的补助,通过省级验收的再给予20%的奖励,两项合计每个村不超过30万元。

  (二)林业产业

  1.获评温州市级森林康养基地的每个基地奖励40万元(未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申报温州市级示范性森林康养基地补助资金的,按温州市补助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单个基地奖励、补助上限不超过120万元。

  2.支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发展,对已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企业,经申报立项,并通过验收后,对栏舍、种源、设施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建设内容按照核定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金额不超过35万元)。

  3.修复提升森林古道的按实际投资额予以补助,每条古道修复提升项目补助上限100万元。

  4.参加省级以上博览会获金奖产品、银奖(优质奖)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取得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取得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首次取得中国森林认证的企业,补助5万元。延续认证的,补助2万元。符合浙林策〔2015〕47号《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标准》的文件要求,并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成功的,奖励2万元。根据省级林业科普基地(浙林会〔2017〕24号);省级生态文化基地(浙生协〔2011〕2号)文件,新取得省级林业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取得省级生态文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连片流转林地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5年以上,用于发展林业产业,并办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对经营户给予一次性每亩100元的奖励。

  (三)森林防火

  (1)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每公里补助1万元,生物防火带抚育每公里补助1万元(当年不补,第二至六年每年各补0.2万元);防火隔离带建设每公里补助0.5万元,防火隔离带维护每公里补助0.35万元。

  (2)“引水上山”工程建设,在本辖区重要山场建设(小型)总量不少于80个,单个蓄水量不少于1立方米的森林消防专用蓄水桶的,每个桶给予补助2500元,总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在本辖区重要山场建设大型(单个蓄水量不低于10立方米)的蓄水罐装置的,每个罐补助3.5万元,申报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8个蓄水罐。上述储水装置材质以304不锈钢为主,标准必须等于或者高于304不锈钢,大型蓄水罐必须底部铺设水泥平台等防漏装置。

  十二、渔业扶持政策

  (一)现代渔业生产发展

  1.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单个项目基础设施投入不少于30万元,必须建设尾水治理设施并做好环境评价,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造价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建筑物建设的,必须提供用地审批手续)。

  2.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环节为新产品开发、技改主要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建)、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海水网箱新建项目。支持环节为网箱购置,要求采用新型环保材料,新建规模50口以上,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40%给予补助。

  4.池塘内循环流水养殖项目。符合乐清市水产养殖规划,支持环节为池塘内循环流水养殖(跑道式养鱼)主要设施投入,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

  5.稻渔综合种养项目。支持环节为用于种养设施投入,要求种养面积连片30亩以上,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基础设施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

  6.养殖尾水处理建设项目。支持环节为工厂化养殖(育苗)场和普通围塘新建尾水处理系统,其中工厂化养殖(育苗)场尾水处理设施必需做好环境评价,普通围塘建立尾水处理设施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治理尾水,尾水排放必需达到排放标准,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已列入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的除外】。

  (二)渔业产业化经营奖励

  1.获得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3万元;获得温州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1.5万元。

  2.渔业互助保险奖励。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有关实施方案,对纳入互保范围内的养殖保险,在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按缴纳保险费的20%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总比例(含省、市补助)不高于保险费的80%。

  (三)渔业技术进步(推广)

  1.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冰鲜或冰冻小鱼虾。海水网箱养殖通过投喂配合饲料代替鲜活饵料进行养殖生产,养殖单位应做好养殖“三项记录”,提供必要的支付凭证(发票),定期做好采购备案工作,补助标准:按使用配合饲料费的30%予以补助,实养每口网箱(折算3米×3米×3米)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0元。

  2.池塘养殖底充氧技术推广。支持环节为池塘养殖底充氧设备的投入,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十三、水利工程补助政策

  (一)海塘、水闸工程

  1.一线标准海塘、水闸维修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加固提升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全额补助。

  2.内河节制闸新建、维修、加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

  (二)水库、山塘工程

  1.报废工程:列入报废计划的水库、山塘,报废处理费用,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全额补助,并按100元/m3(按正常库容计)的标准给予奖励。业主单位对列入报废的水库、山塘实施拆扩建、加固、维修的,市财政不予补助。

  2.提升(含扩容)工程:列入提升计划的水库、山塘工程,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95%;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90%。

  3.除险加固(含维修、养护)工程:列入除险加固计划的水库、山塘,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95%;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90%。

  4.新建工程:新建水库、山塘,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5.清淤工程:水库、山塘清淤,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6.上坝道路工程:路基部分,市财政补助50万元/公里;路面部分(必须满足砼厚度15厘米以上、强度C20以上),净宽5米以下的,市财政补助100元/m2,净宽5米以上的,超出部分市财政不予补助。

  (三)河道工程

  1.山区河道防洪堤

  (1)宽度15米以上或县级以上的山区性河道防洪堤工程,造价≥50万元的,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

  (2)其他防洪堤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3)排洪沟(渠)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2.平原河道整治

  (1)护岸。县级以上河道护岸,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其他河道护岸,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造价<150元/m2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计入河道护岸工程决算,参照护岸工程补助标准执行;造价≥150元/m2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按150元/m2计入河道护岸工程决算。

  (2)疏浚。乐成、城东、城南、盐盆等四街道以街道办事处为业主的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乡镇、街道的工程,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80%;核定决算造价<5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70%。

  3.配套工程

  (1)路面

  1.1因施工原因造成路面损坏的,路面修复造价计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执行。

  1.2新建路面,路面宽≤3米的,计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参照护岸补助标准执行;路面宽>3米的,超出部分市财政不予补助。

  (2)护栏。造价≤200元/米的,计入河道整治工程决算,造价>200元/米的,按200元/米计入河道整治工程决算,参照护岸补助标准执行。

  4.水域拓宽

  占补平衡后累计净增水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按净增实际面积,参照乐政发〔2011〕37号文件补偿标准对占用的土地给予补助(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5.县级以上河道整治工程建筑物拆除

  在县级以上河道整治中,护岸挡墙施工开挖线范围内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补偿费用,参照市政府有关房屋拆迁规定,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按照护岸补助标准执行。

  6.卡口整治

  列入水利项目计划的河道卡口整治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

  (四)阻水桥梁拆建工程

  1.县级以上河道严重阻水桥梁(原桥梁跨径<规划河面宽60%)拆建,按桥梁跨径长度×桥梁宽度(补助限制在桥宽8米以下),按5000元/m2市财政予以补助;一般阻水桥梁(原桥梁跨径>规划河面宽60%)拆建,按桥梁跨径新增部分长度×桥梁宽度(补助限制在桥宽8米以下),按5000元/m2市财政予以补助。

  2.其他河道阻水桥梁拆建,按桥梁跨径新增部分长度×桥梁宽度(补助限制在桥宽8米以下),按3000元/m2市财政予以补助。

  (五)美丽河湖工程

  列入省、温州市美丽河湖创建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六)水利工程抢险、节水型改造项目

  由市政府另定。

  (七)水利工程标准化创建和管理

  已纳入我市水利标准化创建和管理的,参照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联合印发的《乐清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九)小水电清理工程

  1.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环评、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2.退出类电站拆除费用,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说明: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之后经市水利局确定为预备项目的,按本标准执行,之前的,按原标准执行。

  十四、农田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造价一般控制在200万元内,山老区按核定结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其他地区按核定结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列入粮食功能区等建设项目除外)。结算价超过控制数的部分不予补助。说明: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之后经市农业农村局确定为预备项目,按本标准执行,之前的,按原标准执行。

  十五、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

  乐清市农培资金补助政策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抓好失地农民、转产渔民、下山移民和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证书,促进其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培训资金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

  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具体补助标准为:

  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补助800元/证,中级证书补助1200元/证,高级证书补助2000元/证。

  本科、大专学历教育培训每人获得毕业证书后补助4000元/证。

  省级农民培训项目的经费标准,按照(浙财农〔2015〕45号)、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短期班(5天、40学时)2000元/人,提升班(8天、64学时)3000元/人,研修班(15天、120学时)5000元/人予以补助,省级农民培训经费拨付到县(市、区)财政,由县(市、区)农民培训主管部门按实际培训人数和标准拨付到承担任务的校区。

  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职业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乐人社〔2012〕78号)精神,按照年度乐清市职业培训补助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

  十六、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扶持政策

  (一)星级户(点)评定补助:一、二星级经营户(点)由乐清市评定,一般在每年在3、4月份申报,5、6月份评定,一星每户(点)补助5000元,二星每户(点)补助10000元;三、四、五星级经营户(点)由温州市、省评定,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评定,三、四、五星级户(点)补助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

  (二)乐清市级精品项目补助:年初申报,申报对象为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每镇街申报最多2家,且不能连续申报。精品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必须在2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家经营户(点)补助核定投资额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

  市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造价一般控制在110万元(含)内,其中土地治理项目市财政按核定造价80%以内补助,产业化发展项目市财政按核定造价50%以内补助。结算价超过控制数的部分不予补助。

  土地治理项目以村集体或单位为扶持对象,实施农村田间道路建设为主的水稻田、山地园地开发改造项目。

  产业化发展项目以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为扶持对象,实施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不包括粮油加工)等建设项目。